李某犯抢劫罪十一年后又犯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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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立案标准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张三、李四、居某(在逃)三人为摆脱被人追债的困境,妄图冒充纪委干部到他人家中搜查,获取财物。
因张三对某公司总经理唐某较为熟悉,便提议将唐某作为作案对象,得到李四及居某同意,之后,居某叫来王五,张三叫来赵六。
张三、李四、居某多次组织王五、赵六商量具体分工,约定由居某冒充纪委处长,李四着警服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王五冒充科长,赵六冒充民警,张三负责后勤保障、外围工作。
2017年10月12日晚,李四、王五、赵六、居某四人进入唐某家,李四、居某对唐某进行问话;王五、赵六在唐某家中进行搜查,搜出字画、纪念币、银行卡、现金等物品。
案发当晚,唐某报警。
【法院观点】
李四、张三、王五、赵六冒充纪委工作人员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居某与李四、张三三人因负债为了获取财物合谋搜查被害人唐某的住所,多次组织王五、赵六二人,商量具体实施犯罪事宜,李四、张三系组织者,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四系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王五、赵六系在他人安排下实施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1.判处李四有期徒刑一年;
2.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
3.判处王五有期徒刑八个月;
4.判处赵六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什么是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三、非法搜查罪怎么判刑?
1.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从重处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湘0408刑初40号)
非法搜查罪的主体
非法搜查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他人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网友咨询:
非法搜查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耿英华律师解答: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地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在中国除公安、安全,检察机关为寻找犯罪证据,可持搜查证对人犯或嫌疑人的身体、住宅依法进行搜查外,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无权进行搜查。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搜查,情节严重的亦构成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即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耿英华律师补充: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强制性和侵犯性以及被搜查人权益的受损情况来判断。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会结合相关证据和事实,综合评估是否达到立案标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耿英华律师
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区别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中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法律渊源:《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搜查罪构成要件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30日
某市公安局对李某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案,时任经侦大队大队长车某决定对李某实施抓捕。
2009年12月4日
车某安排经侦大队队员前往外地某市查找李某,后在李某女儿家楼下发现李某的车,车某认定李某在其女儿家中。
2009年12月4日17时许
在没有相关搜查手续,且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车某联系开锁公司对李某女儿家门锁进行技术开锁……
邻居
您在做什么?
车某
我是警察,正在抓捕犯罪嫌疑人。
开锁公司
不好意思,开锁失败。
车某
直接破锁进入。
该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到邻居报警前来查看时,车某向其出示了工作证,并说明是来抓捕李某。
2009年12月4日24时左右
车某等人在该市某市场附近将李某抓获。
处理结果
2013年9月车某被刑事拘留,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车某在侦办案件期间,为了对李某实施抓捕,长时间在李某女儿家附近蹲守,有时间办理搜查手续而未办理,在没有任何搜查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入他人家中搜查,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中非法搜查罪立案情形第六条“其他非法搜查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规定,构成非法搜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车某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检察官说:什么是非法搜查罪?
法律条文
检察侦查职能管辖中的非法搜查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行为,即: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 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 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 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 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知道多一点--规范的搜查是什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搜查是法律严格限制的一项行为,那么规范的搜查应当是什么样的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搜查应注意以下几点:
▶ 搜查应经检察长批准
▶ 除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紧急情况的,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
▶ 执行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制作:第八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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