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6日上午,李某骑车至周某门口时,周某养的狗窜出扑向李某,李某躲避时不慎摔倒。事发后双方到派出所作笔录备案,并到某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某肋骨多处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李某摔倒受伤是否为狗追赶所致。2、周某的狗并没有对李某造成直接的伤害,周某是否应承担李某的所有损失。
我受李某委托出庭参加诉讼,主张“1、事发后双方有到当地派出所作笔录备案,笔录内详细叙述了事情的发生过程,李某摔倒是因对方的狗追赶而致。2、动物的扑、咬动作是致人损害的常态,动物的追赶虽不会造成直接伤害,但因为动物本身所具有的外观形态和人们对动物潜在危险的恐惧足以造成人们内心的害怕而诱发其他损害后果,比如摔倒。因此在周某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是应承担李某的全部损失的。”
对方律师主张“在派出所作的笔录是周某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作,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周某的狗是个很小的狗,不可能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发生。”
法院最后依法判决周某赔偿李某的全部损失。
此案告诉我们:动物本身具有危险性,饲养动物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狗扑、咬致人损害,狗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狗吓人致伤同样不可免责。
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固定证据而不是意气用事。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受狗惊吓受伤责任承担
●狗吓到人受伤怎么赔偿
●狗吓到人受伤怎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