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性关系有哪些好处和坏处,父女性关系为什么不被允许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清奕

父女性关系有哪些好处和坏处,父女性关系为什么不被允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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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性关系必要性分析

“和女儿发生关系是为了鼓励她”,从小学五年级开始实施性暴力,被判6年的父亲,在法庭上这样辩解。


最近的一些报道,再一次把父亲侵犯女儿的话题带入了日本网友们的视野,看完全程真的会觉得,有种无力的难过与愤怒。



引起舆论风波的报道中,其中之一是,34岁的男性以“性质相当恶劣”的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和13岁的亲生女儿同住的过程中,这位禽兽父亲对女儿实施了长期的性虐待。小学四年级开始摸胸,之后的涉性举动渐渐升级,用手机拍下女儿全裸视频的次数高达348次。



很多时候,这些侵犯都是以“来自父亲的教育”开始,以“大人的说教”、“为了你好”,来美化、掩饰卑劣的罪行。


从出生开始就住在一起,处于强势与弱势不均等的父女关系之中,在生活上处处依赖父亲的女儿,很难对性虐待行为提出拒绝。


更甚一步,在长期的操纵和洗脑下,受害者心理上的自我保护会在潜意识里把伤害“正常化”,陷入不可逆转的绝望和麻木。判决资料中能看出,面对父亲的侵犯时,女孩在过程中会打开手机看动画,以此来转移痛苦,逃避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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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案件是,东京地方法院判处长期侵犯女儿的父亲有期徒刑6年。



从女儿小学五年级开始,每当妻子因工作原因没法回家,这位父亲就会进到女儿的房间,抚摸下体、胸部。在女儿上高中后,多次要求女儿和自己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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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儿所述,从小开始,就会受到来自父亲的暴力。面对易怒的父亲,仅仅是学习上出了一点问题,就要被横加指责。


自己至今难以忘记的是小学二年级的暑假,父亲以补习班费用太高为理由,在家里亲自为她辅导功课,那段时间“宛如地狱”。只要犯了一点错误就会被打头,被骂是“笨蛋”、“傻子”,从此内心留下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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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谁都没想到的是,在之后的成长中虐待变本加厉,而且逐渐往性侵犯的方向靠拢,直到最后彻底无法挽回...


但在起诉中,具体定罪的,仅有“2017年8月,家中无人时和当时高中二年级的女儿发生关系”一项。


“小学时舔女儿的胸部”、“强迫女儿看成人影像”、“在女儿洗澡时进入浴室”,这些受害者一辈子都无法忘记的伤痛,只化作了判决时加害者轻飘飘的几句话:“否认”、“这些从未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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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和女儿发生实质关系的行为,也被辩解成,“原因是为了鼓励她”。


长期化、逐渐升级的侵犯行为,多次的、实质性的性关系,长期的辱骂和体罚,用暴力和言语支配女儿的虐待关系...最终,这位禽兽父亲仅仅被判了6年。



能想象到,看了这些报道之后的日本网友,能有多愤怒了...


光看标题就给我气到爆炸,对孩子做出这种事的人还能活在世上就是种祸害。



作为有孩子的家长,完全看不得这种事。


在一些微小的事情都容易引起沮丧的敏感的年龄段,遇到这么严重的伤害,完全想象不到受害者该有多痛苦。


希望至今为止的受害者们的痛苦不会白白承担,能转化成对加害者的制裁,推动法律能以和杀人罪对等的严厉程度来惩罚犯人。



就这还有律师觉得应该考虑到犯罪者的权利,把它看得比受害者的权利更重要。


这种律师讲真也应该得到严惩。



这已经变态到连自己所做之事的严重程度都不能理解了。虽然完全无法理解这种变态的想法,但更不能理解的是司法的判断,受害者在痛苦中度过一天又一天,加害者的刑期却那么短。


受害的孩子没有任何过错,只是因为待在这个家庭里,就要忍受漫长的地狱般的生活。犯罪者的刑期却比受害者遭受折磨的时间还短,在监狱里过着安全的生活,我不能接受。



虽然能理解大家对律师的责备,但根本原因我想还是法律的不完善,说是立法机构的不作为也不为过。


写作“家法”,读作“父母暴力”,现行法律涉及到家庭内的虐待行为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不跟随时代变化及时修订法律,那犯罪者根本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却要背负一生的伤痛。



虽然大家对“性质相当恶劣”却依然判刑短短6年、8年的两篇报道不满,但是从整个大环境来看,判刑8年,已经是超出大部分案例的“从重判罚”了。


以2017年之后的案子为例,在涉及“监护者性行为”罪名的91名罪犯中,大部分的量刑处于“7年以下”的范围。其中最重的判罚也不过“15年以下”,最轻的判罚为“3年以下”。


(一些报道中甚至能看到侵犯女儿10年以上最终无罪释放的案例)


为什么类似的案件很难重判?不仅在日本,在全球各个国家都有类似的例子,难道就没有可以参考的吗?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作为加害者,同时作为教导孩子一切、提供生活支持、在孩子十几年的人生里影响力最大的父亲,犯人很容易就能构建出一种“不得不接受我提出的要求”的生活模式。


而心智尚不成熟的受害者方面,会有不知道该跟谁讲、该从何说起、会不会因为自己而毁掉整个家庭的顾虑。



另一个原因是,犯罪行为多是在自己家里发生,即使是那种持续多年的侵犯,也没有监控能记录下证据,仅靠受害者的证言很难立得住。



更深层面上,类似新闻中经常看到的老师对学生施加的侵犯、施压、掌控,父女关系,也是一种绝对极端化的强弱关系。


这种关系一旦变质为加害者-受害者的关系,在长年的控制和影响下,处于弱势的一方基本上不会有任何反抗的余地。



在法律难以改变的情况下,日本有民间团体做出过自己的努力,其中影响力较大的呼吁之一是,提高青少年的性同意年龄。


按照请愿者的说法,如果能把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6岁,无论是不是在家庭环境下的犯罪,在16岁之前遇到的一切非自愿性行为,都能以更严厉的形式为加害者定罪。



日本现行的性同意年龄是13岁(我们国家是14岁),即女孩已经年满13,就认为她已经具有自由表达性的意志,可以独立进行性行为。


在这种标准下,如果和13岁以上的女孩发生关系,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强奸。13岁以上的受害者必须要证明性行为过程中确实出现过暴力与抵抗。



13岁,可能还没接触正儿八经的性教育,可能连性行为到底是什么都没法描述清楚,更不用说所谓的“性意志”和“性同意”的理念了。


在这种情况下划定13岁为性同意年龄,真的合适吗?



如之前一篇很火的推文所说,日本的现状是:


“没有正经的性教育,先去推行药店不能买紧急避孕药的政策


怀孕就会被退学,性被害者反而要承受舆论指责


如果被逼到绝境,遗弃孩子或者产下死胎,会被逮捕而不是被保护


管你裙子长度,管你鞋子发色,管你刘海样式,自己能决定的事情反而备受束缚


应该好好管管的性行为的决定权,怎么也不见有人管呢?”



如何判决侵犯青少年的罪犯,作为日本社会长期存在的难题,仅靠呼吁和请愿很难给出大的推动。


而涉及到家庭范围内那些充满谎言和掩盖、控制和打压、难以取得有效证据的性暴力,事情的复杂程度又上升了好几个台阶。


如何保护这种极端条件下的受害者,或许不止日本,整个世界,都有好长一段路要走...

父女性关系后会怀孕吗

今天看到的一个推送微博新闻,真实刷新了我的三观。

13岁女孩被生父性侵长达9年,生父被抓还称“永远爱女儿”,女孩的母亲则说自己很忙,没重视。

13岁!亲生女儿!QJ!9年!

从4岁就开始的噩梦!

2019年5月,一名小女孩来到苏州市吴中区南区派出所警务室报案。

报案前小女孩声称很想和母亲通电话,通话中突然情绪失控,边哭边重复着“爸爸想害我”这句话。这才揭开了小女孩被生父侵害的事实。

女孩小莹出生于2006年,小莹的母亲与独亲在2018年离异后,小莹就一直跟着李某生活,父女之间的相处情况小莹母亲也不常过问。

“小莹说昨晚她爸爸硬要给她洗澡,过程中好像用下体碰了小孩。”

经查,2019年5月22日晚,李某在工作单位宿舍内,以小莹很久没洗澡为由强迫她洗澡,并在洗澡时采用隐私部位接触的方式对女儿实施强奸。

随后通过小莹的陈述,警方发现这并不是李某第一次作案。

早在小莹还在上幼儿园小班时,李某就开始了他的兽行,多次采用同样的方式对女儿实施强奸。

事后还警告小莹不要告诉任何人,包括老师和妈妈。

直到2019年,小莹觉得多年来爸爸的行为让自己感到羞耻,又不敢拒绝他的要求,只能鼓足勇气向警方求助。

母亲“很忙”未重视

在这场长达9年的噩梦中,小莹也曾不堪其辱向母亲和老师求助,却没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小莹刚上初中时,因长期被父亲侵害导致精神、心理出现问题。

老师察觉后便询问其原因,小莹便将自己的遭遇说了出来。老师在诧异之余联系了她的母亲陈某,然而陈某却表示自己工作忙,没有时间管女儿。

陈某也曾就此事询问前夫李某,但他始终矢口否认,陈某便警告他再有下次就会报警。

老师的关心和母亲的警告对小莹而言虽稍有安慰,但并无实质上的帮助,没有人及时报警帮小莹脱离魔爪。

李某也丝毫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违反法律、有悖人伦,依旧继续着对小莹的侵害。

父亲被抓还称“永远爱女儿”

李某被提起公诉时,非但没有认罪忏悔,还始终坚称自己只是在帮女儿洗澡时一时糊涂,并没有对她实施强奸,自己平时对女儿很关心。

“我想对我女儿说,爸爸永远都是爱你的,从没想过要害你……”

何其讽刺?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恶魔,到底长什么样?

大抵如此吧,竟可以披着“父亲”的外衣,行走在人间,向自己的亲生女儿下手!

何其恐怖,何其悲哀?

不得不承认,并不是所有的孩子都是在阳光下成长,他们有着灰色的童年和不堪回首的往事,有着难以启齿的痛苦。

而痛苦的根源,却源自于自己的父母!

去年4月,上海崇明法院也宣判了一起类似案件。

一个叫欣欣的14岁女孩,从贵州老家去大城市上海和父母团聚。

本以为这场见面是幸福和感动的,却没有想到迎接她的只有黑暗和苦痛。

某天夜晚,父亲王某突然用双手将睡梦中的欣欣按在身下意图侵犯,欣欣剧烈的反抗,祈求,可是那个男人根本无动于衷。

14岁,还是豆蔻年华,是一个女孩的生命之花刚刚开始绽放的时刻。

但是14岁的欣欣,却在这个美好的年纪里,被她的亲生父亲强暴了。

更令人气愤的是,当她绝望地向母亲求助时,她的亲生母亲及时捂住她想要求助的嘴,疾言厉色告诉她:

“你要用身体来报答爸爸,还有你妹妹,等她长大了,以后也要这样报答爸爸。”

在暑假剩余的一个月里,欣欣被她的生父,多次性侵。

她割腕,但是父母不予理会;她逃跑报案,被父母强行捉回之后,还要被一顿毒打。

暑假后,欣欣回到了老家,极度害怕的欣欣将此事告诉了爷爷、奶奶和姑姑。

最终,姑姑陪欣欣来上海报案,这起亲生父亲强奸女儿的性犯罪案件,以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落幕。

禽兽一样的父亲王某只被判了15年,15年后欣欣才29岁。

15年后出狱后的王某出狱后,丧失经济来源加上与时代脱轨,会不会再次找上欣欣……

不敢想象......

浙江杭州,因为孩子的母亲发现孩子父亲多次性侵自己的女儿,在报警之后,孩子父亲不认为自己有错,他说“反正女儿长大了也要给别人,不如给他。”

广州增城,父亲多次强行与女儿发生性关系,致使女儿数次怀孕流产,还差点强奸女儿同学。

知乎上的女孩,被亲生父亲猥亵性侵,已经过去了六七年,依然忘不掉。

一桩桩,一件件,都是最亲近的人做最恶心最恶毒的事,除了身体上的伤害,最重的还有心理上的。

渣男可以是你生命中的过客,渣父母却一辈子都是跟你流着同样血脉的爸妈。

中华五千年的文化教育我们要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却没教我们如何摆脱恶魔父母。

虎毒尚且不食子,他们却比禽兽还狠毒。

这些侵犯女孩的犯罪者会因为受到仅仅几年或者十几年的刑罚后,有任何悔过之意而因此改过吗?

我想,《素媛》里的幼女QJ犯原型——赵斗顺的回答已经告诉了我们答案。

赵斗顺在2008年12月绑架并侵犯了只有8岁的受害人,2009年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据关押赵斗顺的狱警说:“很多犯罪嫌疑人会表示,对不起受害人及家属。”

“但赵斗顺从未说过,他只担心自己出去怎么活。”

心理专家分析他在狱中写的300多页的请愿书,称他再犯罪的可能性很高。

而他的一句话,就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我就算吃15年,20年牢饭,即使出来已经70岁,我也会在里面好好运动,你就等着我出狱吧。”

小莹的父亲在长达10年的侵害后,被抓时竟称:“永远爱女儿”;

浙江杭州的性侵案找那个,孩子父亲竟不认为自己有错,他说“反正女儿长大了也要给别人,不如给他。”;

赵斗顺:“就算我吃15年,20年牢饭,你就等着我出狱吧”

这是何等的嚣张,

显然,就是因为判的太轻了!

轻的让他们扭曲的价值观还没有被纠正!

若是他日纵兽归山,后果不堪设想。

或许,我们可以从国外对待性侵犯的手段中,得到一些启示。

近几年哈萨克斯坦的儿童性侵案件有倍增的趋势,平均每年发生1千件。

为了遏制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哈萨克斯坦对2000名性罪犯实施”化学阉割”!

目前,包括俄罗斯、韩国、波兰、爱沙尼亚和美国部分地区在内的一些国家或地区允许使用化学阉割惩罚性犯罪者和恋童癖者。

韩国对犯强奸罪的人,出狱之后强行戴上电子脚镣。

采访过程中,有的佩戴者表示“戴着这个让我很痛苦,我又不是畜生”;

也有的佩戴者认为“这不是给我们机会重新做人,只会打击我们”;甚至有佩戴者因此有了轻生的想法。

节目播出后,经微博大V转发后,在国内也引发热烈反响。

不但没有引发公众的同情,反而引起公愤。民众强烈要求:以后给戴到脖子上!

虽然我们贬低报复,但报复是正义的核心。

我们惟愿,法律对QJ、性侵罪犯的惩罚,能够重一些,再重一些,让那些人面兽心的人得到震慑。

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是父爱如山,母爱如水。

并不是披上了一个光荣的头衔,就真的伟大了,有些父母就是来自地狱。

愿所有的孩子,都能够安心走在阳光下。

来源:肖邦大叔——搜狐号

父女关系证明最简单方法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李菁 实习生 费心懿

42岁的父亲强奸了患有分裂情感性障碍的女儿,到案后称还称“不记得了”。

1月1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中获悉,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女儿报警父亲强奸,父亲称“不记得了”

2020年6月29日中午12时许,戴某与儿子、女儿小戴一起在家吃午饭。儿子回忆,父亲当天喝得不多,比平时少。姐姐小戴只喝了一点,但因酒量不好就醉了。“(姐姐)喝完酒后好像浑身没有力气,人已经迷迷糊糊的,说要睡觉。”

儿子说,父亲将小戴抱到平时自己睡觉的床上,身体与小戴挨着躺在边上玩手机,之后,自己便离开了父亲的家。6月29日当天,姐姐前往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父亲强奸。

之后,7月10日,民警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再次询问小戴案发当天的情况,小戴称:案发当天13时许,她与父亲饮酒后,父亲将自己抱到床上,并发生性关系,自己不愿意,还骂父亲是畜生,但是身体没有力气反抗。

戴某到案后供述,案发当日,自己喝醉了以后回自己房间休息,之后发生什么都不记得了。直到17时许,自己刚醒,就被民警带至派出所。

7月27日,戴某再次被民警通知至公安机关,并坚称自己没有强奸小戴。

另外,戴某称,2020年6月,妻子王某某离家出走后,女儿在家中行为异常,无故对他发脾气、让他抄佛经、说妈妈死了、有自杀倾向等。

同时,戴某的妻子表示,2016年,她发现小戴可能有精神方面的问题,带小戴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医,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医生让小戴药物治疗,效果反反复复。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鉴定、证人证言等,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戴某在上海市杨浦区家中,与患有精神性疾病的女儿小戴发生性关系。经司法鉴定,小戴患有分裂情感性障碍,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2020年11月9日,检察机关对戴某提起公诉。庭审中,戴某终于承认自己与女儿小戴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戴某不构成自首情节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持有异议,其辩称:戴某因酒后记忆中断才否认发生性关系,羁押期间回忆起来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戴某经民警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还称,被害人与被告人系父女关系,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特殊,与不特定对象有本质区别,双方在醉酒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是临时起意,具有偶发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戴某无前科劣迹,不懂法律,不知道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案发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且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希望法庭充分考虑,对其判处缓刑。

公诉人认为,戴某到案当天否认与女儿发生性关系,未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条件,且在公安、检察阶段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不具有坦白情节,但其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此外,根据鉴定结论,戴某在本案中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故应对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诉人表示,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存疑,公诉人无法评定谅解书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本案发生在家中,被告人是被害人最值得信任的父亲,却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阴影更大,危害性更严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小戴是精神病人,仍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戴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戴某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戴某有自首情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均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

综上该院判决,被告人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责任编辑:高文

校对:张亮亮

离婚后和爸爸过夫妻不生孩子

据美联社报道,美国一名男子因与成年女儿发生性关系而被判入狱,该男子在内布拉斯加州另一个县就同一项指控达成认罪协议。

据亚当斯县地方法院记录,40岁的特拉维斯⋅菲尔德格罗夫周三对其企图乱伦一事没有反驳,该案件定于明年1月14日进行宣判。考虑到菲尔德格罗夫已经认罪,检察官对他减轻了乱伦指控。

法庭记录显示,他在霍尔县也达成了类似的认罪协议,并于5月被判处两年监禁。

菲尔德格罗夫和他21岁的女儿于去年10月在亚当斯县结婚,此前一个月,警方就已经开始对他们的关系展开调查。女儿向警方说,她三年前告诉母亲说她想见见父亲。她母亲于是安排了她与其父亲菲尔德格罗夫相见。据报道,两人告诉当局,他们之后一直保持着父女关系,直到去年9月才变成性关系。当局表示,DNA检测证实了他们的血缘关系。

责编:李林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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