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哈特pdf,法律的概念第三章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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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来源:今日头条
【免责说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公众号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公众号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公众号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说,人应该坚持正义和遵守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内心的平静,享受一种高尚的快乐生活。而关于法是什么,一直是古今中外的法学家积极追寻的课题。
对于法律人而言,选择法的概念的立场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要有立场。法律人在处理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如果没有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1】。第二,要有合适的立场。法律人迫于时间压力必须定期作出决定,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案件的视角就不同,进而在短期内所作出的法律决定就有可能不同。
围绕着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这个中心问题,学者们将法的概念分为实证主义理论与非实证主义理论两类。前者认为法和道德是分离的,而后者认为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也有学者从法的特征、法的作用等方面对“法是什么”进行深入阐述。
1909年版德国《民法典》的封面,梅特兰认为,“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次立法行为当中。”
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观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法的本质是决定“法”这个事物存在的内在根据与内部联系。法的本质一是具有阶级性。“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2】二是具有物质制约性。“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3】但经济并不是影响法的唯一要素,其他社会因素也会对法产生一定影响,如政治、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精神等。正如恩格斯指出,“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相互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并非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4】
到目前为止,人们寻找法的定义的征途并没有停止。纵然法的概念林林种种,但它们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而提出来的。在实践中,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都必须以该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前提,本国现行的有效法才是争讼或裁判的尺度与依据。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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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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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法律的概念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改,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理念的提升,是一个伟大的跨越。
“法制”和“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含义却有着重大不同。法制侧重强调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而言的;法治则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法制所讲的,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和体系;法治所说的,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及守法等活动,还包含着一种价值追求,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要求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等。
从“法制”到“法治”,表明了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化。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首次规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随后,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到了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表明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为进一步实现“法制”向“法治”的跨越,我们党和国家做了很多探索和努力。十八大以来,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法制”到“法治”,体现了一个成熟大党的战略眼光和胆识,以及科学的、创新的治国理政理念。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等特征,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一次管长远、意义重大的修改。做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奋斗目标的基本方式和可靠保障,是引领、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路径依赖。由此,宪法做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来源:中央纪委 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 金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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