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债是指虽为法律所认可,但却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务。对于自然之债,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债务人自愿履行,则履行有效,债务人不能要求法院强制要回。
大陆法系中对自然之债概括为四类:因婚姻居间而约定的报酬、赌债、限定继承的债务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一)婚姻介绍的居间费用,是指媒人为撮合婚姻而向男、女双方收取的费用。但如果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合法的婚介机构,依据居间合同收取的费用则为法定之债,可以依法索要。
(二)赌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从我国的法律上看,由于赌债偿还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受领赌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985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似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赌债即使偿还了也可以行使权利讨回,即使受领了赌债也因不当得利必须返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个却不是这样,即欠赌债的人没有给付的义务,但是一旦给付了要求法院判决返还将得不到支持,被欠赌债的人并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偿还,但一旦受领了,也没有义务返还。这是司法基于公平原则作出的处理。赌博双方的行为均具有违法性,如果可以要求返还给付的赌债的话,则意味着欠赌债的人不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任何的责任或者风险,这对于被欠赌债的人是不公平的。如果依据民事行为无效制度以及不当得利制度可以使偿还的赌债得以要回,那么就会使这两个制度成为违法行为人推脱责任的手段,当然如果是基于欺诈、胁迫等不法原因欠下赌债或者偿还赌债的不在此限。
(三)对超出遗产价值的自然债务,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已经自愿清偿的则不得起诉强制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四)超出诉讼时效的债务,对于债务的索要是有诉讼时效的,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债务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偿还的,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将男女恋爱时的分手费也属于自然之债,该债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用“分手费”、“补偿费”的方式解决男女分手所产生的纠纷,实属社会“陋习”,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了解“自然之债”的法律概念,可以让你知道哪些债务是可以通过诉讼来索要的,哪些债务即使有白纸黑字的《合同》《欠条》等书证明确约定,起诉到法院也不会被支持,使我们打官司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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