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了,家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的李某某(化名)和方某某(化名)签署《夫妻财产协议书》,实行夫妻财产AA制,用以避免日后的财产纠纷。不久,二人离婚了。不久,二人复婚了。不久,二人又离婚了。第二次离婚后,李某某拿着第一次婚姻存续期间的8000元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方某某还钱,二人各执一词。4月22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方某某支付李某某8千元欠款及相应的利息。
签订协议 财产AA制
2002年7月的一天,还处于第一次婚姻存续阶段的李某某和方某某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夫妻二人的财产实行AA制,并将家里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他们的共同存款1.1万元,李某某分得8000元,方某某分得3000元。因这笔存款在分割前已经被方某某用于炒股,于是方某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算作借了她应该分的8000元钱。
离婚、复婚、又离婚 8000元究竟归属如何
2004年4月,李某某与方某某在金水区法院的调解下第一次离婚,在这次的离婚调解书中规定方某某应该付给李某某共同存款8000元,扣除2005年12月以前应该给予女儿的抚育费6000元后还剩余2000元。同时,女儿跟随方某某共同生活,李某某需要每个月负担抚育费300元。
2004年11月李某某与方某某复婚。复婚不到一年,2005年10月两个人又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对财产分割在第二次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进行了明确约定。大竹律师大竹县律师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某拿出借条要求方某某还钱,而方某某认为这8000元钱已经抵消了李某某应付给女儿的抚育费,两个人之间不再存在借贷关系。而李某某却认为第一次离婚调解书上所说的共同存款8000元并不是借条上的这8000元。大竹离婚律师
法院判决 支持原告请求
因两人第二次离婚时所签的《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共同财产分割按照二人最初所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书执行。法院认为,第二次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恢复了《夫妻财产协议书》中两个人对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而借条是在夫妻关系第一次存续期间出具的,故而是对2002年7月所签的《夫妻财产协议书》的履行。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有借条作为证据向方某某提出请求,证据充分应该予以支持。对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方某某归还李某某8000元欠款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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