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以该罪定罪判刑的案例,但实际上不应当构成该罪。理由如下:
一、爬取车牌号行为涉及的是车管所的查号信息系统,查号软件仅有查询功能,所查询的信息均为车管所网站公开信息,且对来源信息系统内容不会进行增删改的操作。就已经爬取过的车牌信息,车主不用再爬取,直接从软件中可以看到是否已经被选号,尽量减少对车管所网站的访问或重复访问。
查号软件信息来源是车管所的车牌信息,车管所并没有对该信息声明Robots协议——网络爬虫排除标准(“反爬”协议)。查号软件查询信息采用的是爬虫技术,不对计算机系统内的信息进行“增删改”,不会对计算机系统运行工作造成影响或造成破坏。
查号软件并没有强制性地固定或删改某个号码的功能,只有收集目前车辆已经被登记的信息的功能;即便不采用爬虫,其他人也可以从网站上或者从手机短信里看到车牌是否可用,只是不能一次性地看到所有已经被占用的号码,因此查号软件不仅会损害本罪法益,因为其他人可以先从查号软件中看到哪些号码已经被占用,就不用再进入车管所的系统了,还可以减轻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压力。
二、车管所网站为民用的公开网站,车牌号码系公开信息,查号软件所查询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事务”信息存在争议。
车管所网站是供民众使用的公开性的网站,网站上的网页信息都是公民可以直接获取的。车牌号码属于公开信息,只要公民通过互联网或者携带有效证件前往保险公司或车管所均可以查询到车牌有关信息。
机动车牌号码的选号方式是自编自选和“50选一”,车主可以前往车管所或者在互联网进行选号。在车主选择“50选一”的方式选择车牌时,电脑会随机挑选出50个车牌号码供车主选择,如车牌已经先被他人预定,则选择该号码的车主会收到短信提醒,说某个车牌号已经被预定。此即说明在车主选择时就会有50个车牌号码被公开,号码号牌其实在车主选择的时候就会逐渐被公布,未选择的车牌号码信息也会在车主之间流传。因此这类信息本就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的信息,车管所的信息系统也是一个主要是民用性质的、具有开放性的信息系统。
查号软件只能够查询车牌上牌情况,其所查询的信息来源均是发布在车管所网站上的公开信息,而且车主本身也会知道车牌是否上号,因此这类有条件公开的信息、车主本身就能够知道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事务”信息尚存在争议。
三、“国家事务”系国家级别的事务,应当与“国防事务”、“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具有同等级别的、严格的保密措施,而爬取车牌号的软件采用的仅仅是爬虫技术里面最低端的技术,因此结合立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车管所信息应当不属于“国家事务”而是“区域内一般性行政事务”。
依据体系解释和立法目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是与“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在社会认知上更为高层面的、保密系统同等级的、具有国家秘密性质的国家级别的信息系统。
因此,就车牌号信息系统及信息本身而言:
一来车管所的信息系统是市级的,并非国家级的信息系统;
二是车牌信息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开性,足以为人所知,除了直接在手机上看到有无信息,车主还能建群、在贴吧上互相交流信息,除了查号软件还有很多其他渠道可以知悉相关信息;
三是这些车牌信息即便被公开也不会造成对国家或者群众的危害,没有公共安全隐患;
四是这个软件并未造成车管所系统的访问压力变大或者导致系统安全性受到威胁,反而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车管所系统的访问压力,避免系统出现故障;
五是车管所信息系统并没有与“国家事务”的规格相统一的严格的保密措施,否则以查号软件所采用的低端技术(计算机信息系统领域内最低端的爬虫技术),是无法爬取到相关数据的。
如将车管所网站认定为“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是对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国家事务”进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类推解释或不符合一般群众认知的扩大解释。在查号信息系统是否构成“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方面,可能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
四、交通管理局网站看起来是一个完整的行政系统,但实际上查号软件涉及到的系统也只是“查车牌号”的车管所信息系统,是交通管理局网站里的一个较小的而且民众有权限登录的小型系统。
车牌号信息系统并非完整的交通管理局信息系统,而只是里面的“查车牌号”的信息系统,“查号”一事具有相对独立性,既不增加该查号系统本身的访问压力,也不会影响到该系统其他行政事务的处理。
五、当无法确认是否属于“国家事务”时,依法可以鉴定,在未鉴定前不宜草率认定市级车管所的查号信息系统属于“国家事务”信息系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因此,查号软件查询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事务”尚有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