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的认定
留置权的认定需从以下方面考量。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基于合同合法占有寄存人的物品。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到了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限而未履行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不能留置债务人的财产。
3. 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通常是指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物存在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形,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承运人可留置运输的货物。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1. 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如果是以侵权方式占有动产,不能成立留置权。
2.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某些物品不得留置,就应遵守约定。
二、留置天天讯问吗
留置期间并不一定天天讯问。
一方面,留置的目的是为了调查案件事实。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会根据调查的进展情况安排讯问工作。如果有较多的线索需要核实、较多的问题需要询问被留置人员,可能会较为频繁地进行讯问,但这也不是必然天天进行。
另一方面,监察机关在进行讯问时也需要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要确保讯问的合法性、有效性。同时也要给被留置人员一定的休息、思考等时间,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所以,留置期间的讯问频率是根据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调查工作的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的,并非固定为天天讯问。
三、留置家属可以见面吗
在留置期间,家属一般不可以见面。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期间主要是为了便于监察机关对被留置人员进行调查等相关工作。监察机关会依法依规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基本权利,如饮食、休息等。只有在调查结束后,根据案件的走向,比如移送司法机关后按照司法程序,家属等相关人员才可能有机会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会面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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