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停止交易区别
留置和停止交易存在明显区别:
(一)概念方面
1. 留置主要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形式。在民事领域,例如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刑事诉讼法领域,监察机关有权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这是为了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对被调查人进行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2. 停止交易更多是在金融、证券等商业领域的概念。例如上市公司如果出现重大违规、财务造假等严重影响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情况,证券监管部门可能责令其停止交易,这是一种监管手段,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二)对象不同
1. 留置的对象在民事上是动产;在刑事上是被调查人。
2. 停止交易的对象是相关的有价证券、金融产品等在特定交易市场上的交易行为。
(三)目的不同
1. 留置的目的,民事上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刑事上是便于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
2. 停止交易的目的是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等。
二、判刑留置时间怎么算
留置不属于判刑后的刑罚种类,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不过如果从留置与后续判刑时间关联角度来看:
(一)留置时间折抵刑期方面
1.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若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这体现了对于被调查人权益在不同法律程序中的合理考量和衔接。
2. 例如某人被留置了30日,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那么这30日的留置时间就可以折抵30日的有期徒刑刑期。
判刑是司法机关依据刑法作出的处罚决定,而留置是监察程序中的措施,两者在各自的法律框架内运行,但在涉及到相关人员从监察程序进入司法程序时,会存在上述时间上的折抵关系等联系。
三、留置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可通过以下方式:
(一)折价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将留置财产折价,以该折价抵偿债务。这一过程需双方自愿且公平合理,确保折价后的价值能合理反映留置财产的实际价值,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二)拍卖
1. 可以自行拍卖留置财产。但在自行拍卖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拍卖程序合法合规,例如遵循法定的拍卖公告期限等要求。
2. 也可以通过法院等有权机关进行拍卖。经由法院拍卖的,法院会按照法定的拍卖程序,对留置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三)变卖
留置权人将留置财产以合理价格出卖给第三人,用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变卖时要保证价格合理公正,尽量获取合理的市场价格,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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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留置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