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2日晚,当事人张某从修理厂返家途中,因天色黑暗,不慎从桥梁护栏缺口处坠落受伤。次日早被发现后送往成都现代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7年2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高坠伤导致的腰椎骨折、截瘫,医嘱定期复查,建议休息3个月。出院后,张某委托四川博宇司法鉴定所对其所受伤害进行鉴定。2017年6月9日,该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7级伤残。
张某因桥梁护栏缺陷受伤,却不知如何维权,难道就自认倒霉吗?带着疑问张某来到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咨询,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委托了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俞剑律师代理了本案。经律师调查了解,该公路桥为XX高速出口与XX镇公路交接桥梁,但桥梁上未设置路灯,且桥梁无防护栏。经与XX高速路公司与XX镇政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张某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XX高速路公司与XX镇政府共同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
本案判决:事发地点的跨河桥梁系从高速公路通往XX镇公路的连接点,XX高速公司作为XX高速的建设者及管理者、XX镇政府作为XX镇辖区内公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对处于连接点的桥梁均附有管理责任。而该桥梁既无路灯,也缺乏作为必要防护设施的护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致使张某从桥梁上跌落受伤,对事件的发生负有未尽到安保义务的责任。故XX高速公司与XX镇政府对张某的损失应共同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的赔偿责任。判决XX高速公司与XX镇政府负担的赔偿责任确定为30%,即赔偿原告张某共计145301.08元。
律师评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XX高速公司作为XX高速的建设者及管理者、XX镇政府作为XX镇辖区内公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二者都属于该公共场所(桥梁)的管理人,对处于连接点的桥梁均附有管理责任。因为桥梁没有路灯且护栏缺失导致行人跌落,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理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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