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系被告祝某与卢某的婚生子,卢某与被告祝某协议离婚,约定原告归卢某抚养并约定房子(面积83平方米)其中68平方米归祝某所有,其中15平方米归原告所有,拆迁后女方和原告户口该得的房子差价款由女方支付,所有权归女方所有。被告村庄改造房屋拆迁安置情况通知书,认定被告祝某户拆迁面积141.29平方米,拆迁人口2人,安置人口3人,安置面积160平方米。经调解被告祝某与案外人达成协议,约定被告祝某将动迁房中的140平方米面积卖给父亲抵作借款。
【张涛律师评析】
本案中,合同相对人应当为被告祝某与被告村庄改造公司。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未确定被告祝某与案外人签订的卖房协议和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之前,该院无法确认两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且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婚前个人屋,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属于原所有人个人所有。该补偿款虽然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其实是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该补偿款的取得是以个人房屋的拆迁为前提。因此,应属于原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由原所有人享有,不作分割。
但如果在拆迁时,拆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以货币补偿形式进行补偿的房屋超出原房屋面积,则应根据超出的面积的性质进行认定: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应是原所有人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原所有人购买,而且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应作为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收益即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拆迁房卖给别人
●拆迁 卖房
●拆迁户卖房子
●拆迁房卖给别人可以拿补贴吗
●倒卖拆迁房
●拆迁房变卖
●拆迁房卖掉划算吗
●拆迁房卖给亲戚
●拆迁 卖房
●拆迁房卖给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