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吗?,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施晓然

车辆贬值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吗?,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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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鉴定

▶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5】208

■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该不该赔?

2024年2月23日,徐某购买了一辆摩托车,2024年4月24日,徐某驾驶该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在市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摩托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李某负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要求李某对车辆进行修理、赔偿未果,便自行将车辆送到维修厂进行维修,并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车辆维修费10020元、车辆维修期间租赁代步车花费5310.5元、车辆贬值损失费7000元、鉴定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某驾驶汽车致使徐某车辆损坏,对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案涉车辆刚购买2个月,行驶不足300KM,受损严重,维修后对该车的操纵性、安全性等影响较大,经司法鉴定评定车辆贬值损失7000元,并且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综合考虑徐某要求贬值损失7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徐某请求李某赔偿租赁代步车的费用问题,经查,徐某在购车后2个月内,车辆行驶里程不足300KM,由此可以认定徐某出行并不是以事故车辆为主,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李某未为其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以上赔偿责任应当由李某自行承担。综上,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徐某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费损失共计16020元,驳回徐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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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座谈会在铁路中院召开

近日,环境资源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座谈会在铁路中院召开。省检察院、省法院及全省16个市级检察院、部分县区检察院相关检察官、法官等40余人齐聚一堂,就进一步做好环境资源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研讨交流。
与会人员围绕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有效衔接、司法鉴定意见适用、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等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入研讨,并就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管理、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案件执行等方面分享经验做法,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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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法院:速解纷争,三起案件同步化解

近日,博山法院开发区(域城)法庭通过审执联动调解三起涉及未成年人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24年离婚,约定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各1000元。现因婚生女小梁教育问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变更抚养权。

案件受理后,法官助理张波联系原、被告后得知,小梁因教育问题自2024年10月已跟随原告在菏泽老家一起生活,并在新学校接受教育,但办理学籍需要变更抚养权。被告同意变更抚养权,但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后,承办法官于杨两次上门与被告沟通,确定变更抚养权后两个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数额。同时,于杨根据办案系统查询到两起抚养费执行案件,于是联合执行团队共同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原告当场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三起案件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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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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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209

■汶上法院萌猫变病猫,责任谁来担

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宠物店里购买了一只金渐层宠物猫,本以为宠物猫在原告家中会健康成长的生活,可没想到,带回家不到五天的宠物猫就出现了打喷嚏、流眼泪的症状。焦急的原告先是在微信上与被告沟通,被告向原告推荐了治疗药物,吃过药物的宠物猫症状仍不见好转,甚至出现了打喷嚏带血的症状,原告见宠物猫症状加重赶忙带宠物猫前往当地的宠物医院检查治疗。原告担心宠物猫之后仍会出现健康问题,最终选择将宠物猫返还给被告。之后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当初支付的购猫价款、承担宠物猫治疗的医药费,并按照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出售的宠物猫在出售后短时间内出现健康问题,表明被告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在发现涉案宠物猫存在打喷嚏带血、按照被告指导的救治办法无法有效缓解的情况后,将宠物猫送至宠物医院检查治疗,系为防止宠物猫病情进一步严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适当措施,也符合购猫人、爱猫人正常的常规操作,原告在宠物医院为宠物猫检查治疗,花费医药费数额较小,未超出合理范围,因此原告为治疗宠物猫产生医药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然而,关于原告主张三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在售卖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欺诈行为,对于原告的这一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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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210

■沂水法院未成年人在火锅店被烫伤,谁之过?

2024年4月6日,原告(九周岁)及其家人到被告经营火锅店就餐,就餐前原告在其母亲陪同下前去洗手时被烫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伤愈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将被告火锅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00元。被告辩称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因此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不当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及其亲属前往被告火锅店就餐,在就餐过程中原告被水管中的热水烫伤,被告火锅店作为营利性的经营主体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工作,因其未对水温不定会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潜在危险性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导致原告手面、手指被烫伤的后果,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在火锅店餐前洗手时其母亲全程陪同,作为原告监护人应对水管上已标注冷热水提示有谨慎注意义务,并合理引导或者帮助未成年人进行餐前洗手,因其疏忽导致未成年人被热水烫伤,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最终认定,火锅店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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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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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法院是否支持

(图由AI技术生成)

01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3日,徐某购买了一辆摩托车,2024年4月24日,徐某驾驶该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在市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摩托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李某负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要求李某对车辆进行修理、赔偿未果,便自行将车辆送到维修厂进行维修,并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车辆维修费10020元、车辆维修期间租赁代步车花费5310.5元、车辆贬值损失费7000元、鉴定费1000元。

0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某驾驶汽车致使徐某车辆损坏,对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案涉车辆刚购买2个月,行驶不足300KM,受损严重,维修后对该车的操纵性、安全性等影响较大,经司法鉴定评定车辆贬值损失7000元,并且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综合考虑徐某要求贬值损失7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徐某请求李某赔偿租赁代步车的费用问题,经查,徐某在购车后2个月内,车辆行驶里程不足300KM,由此可以认定徐某出行并不是以事故车辆为主,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李某未为其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以上赔偿责任应当由李某自行承担。综上,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徐某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费损失共计16020元,驳回徐某其他诉讼请求。

03法官说法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遭遇交通事故车辆经过完全修复后与事故前车辆性能相比所减少的经济损失。近年来,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加和机动车事故的频繁发生,车辆因事故受损情况普遍存在,车主维权时往往会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但在诉讼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能支持,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原则上应持审慎态度,兼顾侵权救济与防止滥诉的平衡,以“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尺度,结合车辆状况、损害程度、证据效力综合判断,以不支持为原则,对于极少数、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本案,徐某购买车辆仅两个月的时间即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经鉴定机构鉴定,车辆虽经维修达到了使用要求,但维修后的车辆与事故前的车辆在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上均受到影响,如该车进入交易市场,价格会低于未发生交通事故损伤的车辆,客观上存在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损失值为7000元。该车仅购买两个月,行驶里程少,在价值与性能上与新车无异,但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性能和价值均显著降低,且在本次事故中徐某无责任,根据财产损害赔偿填平损失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鉴定结论、车辆购置年限和受损部位情况及结合公平、合理等民事法律原则,认定徐某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并应当予以赔偿。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来源: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山东高法

车辆贬值损失的法律依据

私家车越来越普及的今天,车行路上难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大多数人都是请求肇事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医疗费、误工费等,但也有少数人会主张车辆贬值损失,那么问题来了,车辆贬值损失该如何认定与赔付呢?

案例一

2022年8月30日13时许,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L牌照的大型客车,从金口河方向往峨边方向行驶,行驶至245国道783公里100米时,将车驶离路面侧翻于行驶方向右侧的坎下,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与停放于坎下的川LF号牌的小型轿车相压,导致龚某某(小型轿车车主)所有的车辆受损严重。9月20日,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等损失51800元。9月23日,龚某某认为其车辆遭受贬值损失,委托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得出车辆贬值损失66391元,龚某某为此支出鉴定费5000元。龚某某向对方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未果,将对方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事发时处于日常运输的使用状态,结合该车的购买年限、行驶里程等具体情况,案涉车辆并非新车且经修复已达到事故前所具有的基本性能要求,不影响正常使用,故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和为确定贬值损失而支出的鉴定费,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24年4月24日,徐某驾驶该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在市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摩托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李某负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要求李某对车辆进行修理、赔偿未果,便自行将车辆送到维修厂进行维修,并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车辆维修费10020元、车辆维修期间租赁代步车花费5310.5元、车辆贬值损失费7000元、鉴定费1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某驾驶汽车致使徐某车辆损坏,对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案涉车辆刚购买2个月,行驶不足300KM,受损严重,维修后对该车的操纵性、安全性等影响较大,经司法鉴定评定车辆贬值损失7000元,并且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综合考虑徐某要求贬值损失7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徐某请求李某赔偿租赁代步车的费用问题,经查,徐某在购车后2个月内,车辆行驶里程不足300KM,由此可以认定徐某出行并不是以事故车辆为主,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李某未为其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以上赔偿责任应当由李某自行承担。综上,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徐某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费损失共计16020元,驳回徐某其他诉讼请求。

公职律师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遭遇交通事故车辆经过完全修复后与事故前车辆性能相比所减少的经济损失。在诉讼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能支持,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原则上应持审慎态度,兼顾侵权救济与防止滥诉的平衡,以“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尺度,结合车辆状况、损害程度、证据效力综合判断,以不支持为原则,对于极少数、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案例二中,徐某购买车辆仅两个月的时间即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经鉴定机构鉴定,车辆虽经维修达到了使用要求,但维修后的车辆与事故前的车辆在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上均受到影响,如该车进入交易市场,价格会低于未发生交通事故损伤的车辆,客观上存在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损失值为7000元。该车仅购买两个月,行驶里程少,在价值与性能上与新车无异,但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性能和价值均显著降低,且在本次事故中徐某无责任,根据财产损害赔偿填平损失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鉴定结论、车辆购置年限和受损部位情况及结合公平、合理等民事法律原则,认定徐某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并应当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编 辑:王嘉磊

校 核:吴宗燕

原标题:《公职律师说法 |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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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雷马屏监狱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车辆贬值损失怎么计算

最高院答复: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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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北京一被撞车主获得贬值费赔偿

两车相撞后,无过错车主提起诉讼,要求过错车主赔偿由于撞车导致车辆性能降低的车辆贬值费,以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这位车主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及眼镜费、误工费等共计20710元。。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德外大街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轿车,易先生受轻伤。经公交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易先生1200元的医疗费。

虽然被撞捷达轿车后经修理恢复使用,修理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易先生认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虽经修理但车辆的性能降低,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费达17000元,再加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评估费共计20710元应得到赔偿。因此,起诉至法院。

由于司机王某是受公司指派驾车外出的,属于职务行为,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赔偿,而该车的所有人齐某在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承担垫付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易先生的诉讼请求。王某及该公司不同意赔偿易先生的车辆贬值费,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易先生的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该公司及齐某应赔偿对方的车辆贬值费。

案例2 新奔驰车被撞,获赔“贬值费”8万元

刚开了半年的新奔驰车被撞变了形,车主安正公司对此心痛不已。经过维修,虽然爱车恢复了原状,但经过评估,贬值了8万元。安正公司将肇事司机、车主闽旭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2009年1月7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原告安正公司车辆贬值费8万元。

2008年6月11日,安正公司花了138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在广西区体育中心工地道路行驶时被一辆起亚轿车撞上,导致刚刚使用6个月的奔驰轿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8年6月27日,受损的奔驰车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为该车事故后贬损价值为8万元。

安正公司认为其轿车为使用不到半年的新车,经过修理,虽然车辆的外观及使用性能已经恢复,但其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新车因此事故已经大幅度贬值。肇事司机王某应承担安正公司受损车辆的维修费、评估费及车辆贬值损失,车主闽旭公司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车辆维修费67421.81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万元,共计149241.81元。

被告王某、闽旭公司在庭审中辩称, 2008年6月11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调解结果,已经就双方对事故责任承担及赔偿事项达成协议,维修费用由王某和车主闽旭公司承担,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费用,已经超过交警部门调解结案的范围。而且,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依据不足,理由有三:一是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委托;二是评估期限超过3个月的期限;三是评估价值不真实。另外,肇事车辆是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险的,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车主闽旭公司还辩称,车辆的运营支配权不是车主闽旭公司,车主闽旭公司只是登记车主,不是实际侵权人,本案中的责任应当按照谁侵害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配,所以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已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王某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肇事车辆车主闽旭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肇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其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履行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维修费,三被告保险公司、王某、车主闽旭公司均应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为使用仅6个月左右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该车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复费用较大,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事故车辆所有人的此项损失,应受法律保护。现安正公司的受损奔驰车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8万元,为此,安正公司要求王某、闽旭公司赔偿车辆贬损损失费8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然对原告委托的评估鉴定存在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无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法院对8万元的贬值评估予以确认。据此,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保险公司在其强制险承保范围内赔付安正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肇事司机王某赔偿安正公司车辆维修费65421.81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0000元,共计145421.81元;车主闽旭公司对王某的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法务之家、民商事实务(原文有删节)

编辑: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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