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模板,法律意见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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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格式范文
1月10日下午5时40分,嘉陵江畔,一汪碧波荡漾。一辆“空中列车”徐徐驶来,仿佛变魔术一般钻进一栋楼,引得游客驻足打卡。
这是山城重庆最网红的景点——李子坝轻轨穿楼。虽然不是节假日,来打卡的游客仍络绎不绝,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法官任科也跑来“凑热闹”。
只见一辆黄色出租车缓缓驶入李子坝轻轨穿楼观景台,任科立即按下手机上的计时器,下客、上客、离开……指针定格在2分55秒。虽然正值下班高峰期,游客车辆和下班车辆交织,但李子坝轻轨穿楼景点附近的交通井然有序、畅通无阻。
谁曾想到,一个月前,这里还是车辆排长龙、寸步难行的拥堵景象。
一切的改变,源于一份《法律咨询意见书》。
2024年11月22日,渝中区法院收到了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分局发来的《关于征求限时通行措施执法方式意见的函》。“李子坝轻轨穿楼网红景点位于渝中交通要道,网约车、出租车等社会车辆为载客长时间占道停放影响道路交通等现实问题突出,拟对该路段试行限制通行时长管理措施,现就该措施适用的执法方式征求贵单位意见……”
接到函件后,渝中区法院将此事交办给该院为创新行政争议源头化解而设立的“政和工作室”。身为工作室负责人的任科,立即组织工作室成员分析研判相关法律问题,并多次邀请人大代表、渝中公安实地调研走访。
然而,一份《法律咨询意见书》的出台,远没有这么简单。
“为了科学划定限行的起止路段和时长,我们还请专家参与其中。”任科告诉记者,这份《法律咨询意见书》关系民生、关乎重庆城市形象,绝不能“拍脑壳”。在对该路段交通量、平均行驶速度、信号灯等待时间、拥堵延误时间等进行科学分析,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后,最终得出“700米的路段限行时间8分钟”。
“结合走访成果,我们拟定了专项《法律咨询意见书》,提议公安机关采取标志标识结合短信的提醒方法对该路段限行,并为不可避免的事故、紧急避险导致的超时留出申辩渠道。同时,我们还建议公安机关将拟采取的措施提前7天进行公示,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任科解释道。
2024年12月20日,《法律咨询意见书》发出。20天后,任科来到李子坝回访。
“意见书为我们实施限时通行举措提供了重要依据,如今,这一路段交通拥堵状况得到有效缓解。”渝中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副大队长马道银说。
“之前来过李子坝,在路上堵了不少时间。这次带朋友来,本来也做好了堵一阵的心理准备,没想到这么顺畅。重庆真的在各个方面都很‘宠粉’。”话音刚落,轻轨穿楼而出,游客李女士急忙拍照留念,定格美好瞬间。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刘洋 | 通讯员:李远志 廖美玲
责任编辑:张悦 | 联系电话:(010)67550939 | 电子邮箱:fyxw@rmfyb.cn
新媒体编辑:平钰骁
法律意见书是给谁的
1月10日下午5时40分,嘉陵江畔,一汪碧波荡漾。一辆“空中列车”徐徐驶来,仿佛变魔术一般钻进一栋楼,引得游客驻足打卡。
这是山城重庆最网红的景点——李子坝轻轨穿楼。虽然不是节假日,来打卡的游客仍络绎不绝,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法官任科也跑来“凑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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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的改变,源于一份《法律咨询意见书》。
2024年11月22日,渝中区法院收到了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分局发来的《关于征求限时通行措施执法方式意见的函》。“李子坝轻轨穿楼网红景点位于渝中交通要道,网约车、出租车等社会车辆为载客长时间占道停放影响道路交通等现实问题突出,拟对该路段试行限制通行时长管理措施,现就该措施适用的执法方式征求贵单位意见……”
接到函件后,渝中区法院将此事交办给该院为创新行政争议源头化解而设立的“政和工作室”。身为工作室负责人的任科,立即组织工作室成员分析研判相关法律问题,并多次邀请人大代表、渝中公安实地调研走访。
然而,一份《法律咨询意见书》的出台,远没有这么简单。
“为了科学划定限行的起止路段和时长,我们还请专家参与其中。”任科告诉记者,这份《法律咨询意见书》关系民生、关乎重庆城市形象,绝不能“拍脑壳”。在对该路段交通量、平均行驶速度、信号灯等待时间、拥堵延误时间等进行科学分析,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后,最终得出“700米的路段限行时间8分钟”。
“结合走访成果,我们拟定了专项《法律咨询意见书》,提议公安机关采取标志标识结合短信的提醒方法对该路段限行,并为不可避免的事故、紧急避险导致的超时留出申辩渠道。同时,我们还建议公安机关将拟采取的措施提前7天进行公示,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任科解释道。
2024年12月20日,《法律咨询意见书》发出。20天后,任科来到李子坝回访。
“意见书为我们实施限时通行举措提供了重要依据,如今,这一路段交通拥堵状况得到有效缓解。”渝中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副大队长马道银说。
“之前来过李子坝,在路上堵了不少时间。这次带朋友来,本来也做好了堵一阵的心理准备,没想到这么顺畅。重庆真的在各个方面都很‘宠粉’。”话音刚落,轻轨穿楼而出,游客李女士急忙拍照留念,定格美好瞬间。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刘洋 | 通讯员:李远志 廖美玲
责任编辑:张悦 | 联系电话:(010)67550939 | 电子邮箱:fyxw@rmfyb.cn
新媒体编辑:平钰骁
法律意见书的效力与作用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科技有限公司
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受贵司委托,就贵司与××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该财产保全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该案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避免消耗有限司法资源,“一事不再理”原则被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是相同当事人不得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对同一事项再行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简称现案)已于××年××月××日由××仲裁委(××)××字第××号裁决书裁决并生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已经受理了××(现案第三人)与贵司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了(××)×市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如果审理法院对××公司提起的执行后转让起诉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将导致对同一诉讼标的作出两次生效判决的结果,违背“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分析如下: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若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实质同一 ,应认定原债权人参加之诉与债权受让人参加之诉的当事人实质相同。
如果以原案仲裁的申请人是××而现案的原告是××公司,就认为两案的当事人不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现案必然要追加××(债权转让人)为第三人才能查清债权的基础和转让事实。当事人相同不一定要诉讼地位相同。××(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实质同一,应认定现案的当事人实质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原案和现案都是借款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足以证明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相同不一定要求数额完全相同,后诉已经高度覆盖前诉,视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的本金一字不差,都是××元,只是利息计算时间不同有差异,足以认定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从以上分析可见××公司的现案起诉非常明显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不应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假如原债务真实存在且债权转让事实成立,××公司作为该债权承继者应当受该生效判决约束,其实现债权的途径应当是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而不是起诉。
1.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债权受让人作为权利继受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对申请人的资格予以明确。其中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执行程序中可以向法院申请或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2.本案中,假如原债务真实存在且债权转让事实成立,××公司作为该债权承继者应当受该生效判决约束,其实现债权的途径应当是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公司又向贵司起诉明显错误。
二、××公司就原债务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公司如果就原债务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如果现案被审理法院驳回起诉且裁判生效后,××公司应当赔偿贵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在明知相应案件的起诉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和法律依据,为了达到个人的非法目的,或者为了泄私愤,通过恶意诉讼,甚至虚假诉讼,申请诉讼保全,则相应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因诉讼保全导致相应损失的,除应当承担因保全错误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的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公司明知(自己提交的证据已经言明)该债务已经仲裁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且债务转让之前已经与第三人有经济往来,对原债权的来源和去向等基础事实是了解的,但仍然查封贵司的财产,就原债务(假如成立)起诉,明显构成恶意诉讼。故亿豪公司应当赔偿贵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贵司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与担保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撤销担保或与申请人××公司协商撤回申请,以避免更大损失。
(二)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随后起诉前述两公司。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政府部门控告或检举,由相关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追查涉嫌伪证、虚假诉讼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顺颂商祺!
××律师事务所
本次业务代表 : ××律师
××年××月××日
法律意见书收费标准
文 | 王华金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的委托,针对某一法律事实,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述和认定,向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法律文书。
由于法律意见书往往关系着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决策,因此,律师在起草法律意见书时应当慎重,一定要收集详细案件材料、经过充分调查论证。必要时依基础事实作出假设,规避风险,不得出具存在虚假事实、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错误、重大遗漏、适用法规不当的法律意见。
出具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不仅需要律师审慎负责的认真态度,还需要律师进行科学合理的谋篇布局,需要律师在收集整理详尽的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进行事实认定、事实假设、风险预测、法律论证等,最终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
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将笔者出具的一份法律意见书附文如下,与广大律师同仁共飨,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法律意见书附文: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A先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来到我律师事务所,就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开发相关纠纷事宜进行咨询,我们很荣幸能有机会为您提供该事项的法律服务。
第二部分 主文
根据谈话和我们收集到的资料,我们了解的事实背景如下:
(1)事实背景:A先生为建筑公司老板,同时为广州市XX城中村村民。20世纪90年代,A先生取得村中土地800余平方米,由村委以兴建农民公寓名义申请政府部门报建,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总建筑面积共计4500平米。后A先生与B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双方约定由A先生负责房屋的施工和建设,并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由B公司负责出资。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房屋建设过程中B公司按已完工程造价的80%支付进度款,剩余20%待房屋验收合格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由B公司一次性付清。房屋竣工并交付B公司使用后B公司将其分配给其员工,因无法办理房产证,B公司最终转移员工并将该栋房屋腾空,且剩余20%款项未支付。
备注:如果A先生认为我所以上陈述的事实背景与实际不符,请及时通知我们。
(2)A先生提出的问题和简短答案:
A先生的咨询问题为,在该种情况下A先生是否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收回该房屋并将房屋卖给村民?
我们认为在该种情况下,A先生是存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将房屋收回并卖给村民的可能性的。
(3)分析及判断
第一、法律解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第二、法律适用
1、该案中A先生使用的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屋开发是由村委以兴建农民公寓的名义申请报建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其应属于村里公益福利事业性质,建成后的用途有严格限制,若出售,其对象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A先生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3、综上所述,B公司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其购买该整栋房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其与A先生之间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实质为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相反的论点及论据
B公司可能会以对该宗土地性质、对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主张其为善意取得人。
第四、反驳相反的论点和论据
1、无效合同因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违法性,一但被认定,其自始无效,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B公司作为一家有法人独立资格的公司,在涉及该项重大房屋开发交易时,理应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关风险。
第三部分 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A先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与B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实质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合同一经确认无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无效,双方不得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对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还可能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后果。
因而A先生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无效要求B公司转移占用该房屋进而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第四部分 相关风险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A先生以兴建农民公寓为由将取得的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涉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用地,可能会面临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规避措施:A先生可以无骗取批准村集体土地的主观意图和房屋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进行抗辩。
2、B公司可能会以要求A先生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规避措施:1、A先生可以B公司已占有使用房屋十余年为由提出抗辩并拒绝全额返还款项;2、A先生可以诉讼为手段促使双方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并以调解解决相关争议。
负责人:xxx律师
经办人: 王华金
日 期:2016年5月20日
注:本文为本所律师原创,内容代表作者观点,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者简介:王华金,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万海龙律师团队成员,2012年西南交通大学法学本科专业毕业,具有四年法律从业经验。曾供职于世界500强企业公司法务部门,在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工程、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拥有较为丰富的经验。
(图:上图为作者王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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