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by东哥小说免费阅读,同居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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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东哥
同居在我国法律、审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较尴尬,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侵犯人身权等纠纷也一直是法院审判中的难点所在。这些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哪些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又有哪些法律风险?
什么是同居?法律含义如何?
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上,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伦理观念的转变,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
然而,同居在我国法律、审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较尴尬,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侵犯人身权等纠纷也一直是法院审判中的难点所在。这些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哪些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又有哪些法律风险?看法官给了哪些忠告。
法律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案例】1998年,王女士与郑先生同居。2000年,王女士与前夫离婚。2003年,郑先生出资以王女士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1号房屋。2004年,王女士取得所有权证。2007年,郑先生与前妻离婚。后王女士与他人交往,2015年郑先生以双方为同居关系,1号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为由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根据出资情况及王女士的过错分割1号房屋(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按郑先生的实际出资比例给付房屋补偿款)。
王女士辩称:郑先生主张的同居期间双方都在婚姻中,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同居关系。1号房屋是其购买,房产证也是其名下,故不同意郑先生上述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与王女士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基于此种特殊关系,2003年,王女士在购房屋时,郑先生的出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且赠与的是相应的购房款,而非房屋的所有权。现购房款已交付,赠与行为已完成,现主张分割房屋的实质是撤销赠与,因其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同居行为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郑先生主张其与王女士为同居关系,要求分割由其出资购买的房屋,该主张的成立,须以双方未婚为前提。若二人同居时双方各自均有配偶,则无法适用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在此也建议有关当事人,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权益。如果一定要选择非婚同居的结合方式,那么双方在同居之前,必须考虑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订立“非婚同居协议”,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同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同居by苏玛丽全文在线阅读
苏雨第一次见到程阳是在公司楼下的咖啡厅。那天她刚结束一个令人抓狂的客户会议,急需一杯冰美式来平复心情。咖啡厅里人满为患,她好不容易找到一个空位,对面坐着一个正专注敲击笔记本电脑的男生。
"这里有人吗?"苏雨问道。
男生抬起头,推了推黑框眼镜,露出一双清澈的眼睛。"没有,请坐。"他的声音低沉温和。
苏雨注意到他的电脑屏幕上满是密密麻麻的代码,桌上放着一杯几乎没动过的拿铁。她自己的咖啡很快送来了,但当她伸手去拿时,不小心碰翻了那杯拿铁。褐色的液体瞬间在桌面上蔓延,眼看就要流到男生的电脑上。
"天啊!对不起!"苏雨手忙脚乱地抓起纸巾。
男生却出人意料地笑了,"没关系,反正我也不爱喝拿铁。"他迅速合上电脑,接过苏雨递来的纸巾,"我叫程阳。"
"苏雨。"她红着脸回答,"真的很抱歉,我赔你一杯咖啡吧。"
就这样,他们相识了。苏雨后来才知道,程阳是附近一家科技公司的程序员,那天只是碰巧在她公司楼下的咖啡厅工作。他们的性格截然不同——苏雨是个有些强迫症的平面设计师,生活井井有条;程阳则是个随性的技术宅,认为生活就该舒适自在。但奇怪的是,这种差异反而让他们互相吸引。
交往八个月后,程阳的房东突然决定卖房,给了他一个月时间搬家。那晚,他们坐在程阳即将失去的公寓里,周围堆满了打包到一半的纸箱。
"我看了几处房子,要么太贵,要么太远。"程阳叹了口气,手指无意识地卷着苏雨的发梢。
苏雨咬了咬嘴唇,心跳突然加速。"要不...你搬来和我住?"话一出口,她自己都吓了一跳。
程阳的眼睛亮了起来,但很快又变得犹豫。"你确定吗?同居是很严肃的事情。"
"我知道。"苏雨点点头,尽管内心有个小声音在尖叫着警告她,"我们已经交往这么久,而且...我喜欢和你在一起的感觉。"
程阳的笑容温暖得像冬日的阳光,"那太好了。不过你得做好准备,我可能不是你想象中那么完美的室友。"
"彼此彼此。"苏雨笑着吻了他。
搬家那天,苏雨早早起床,把公寓彻底打扫了一遍。她把衣柜清出一半空间,浴室里准备了新的牙刷杯,甚至在床头柜上放了一盆小小的多肉植物——程阳说过他喜欢植物但总是养不活。
当程阳带着他的全部家当——主要是电子设备、书籍和十几件几乎一样的灰色T恤——出现在门口时,苏雨突然感到一阵奇妙的紧张。这不是普通的拜访,从今天起,他们将共享这个空间,共享生活。
"欢迎回家。"苏雨接过他手中的纸箱。
程阳环顾四周,目光落在餐桌上精心准备的晚餐上,眼中闪过一丝感动。"这感觉...真好。"
最初的两周像蜜月期。每天早上,苏雨会在程阳的咖啡里画一个小笑脸;程阳则会在苏雨加班时突然出现在她公司楼下,带着她最爱的那家甜品店的提拉米苏。他们一起逛超市,争论该买哪个牌子的洗衣液;周末窝在沙发上看电影,为剧情发展小声争吵。
但很快,差异开始显现。第三周的周二早晨,苏雨在浴室里爆发了。
"程阳!"她举着被从中间挤得变形的牙膏管,"这太可怕了!为什么要这样挤牙膏?"
刚从卧室出来的程阳一脸茫然,"怎么了?"
"正常人都是从底部往上挤!"苏雨激动地比划着,"你这样随便从中间一捏,不仅浪费,而且看起来太糟糕了!"
程阳挠挠头,"我从小到大都这么用...有那么严重吗?"
"当然严重!"苏雨深吸一口气,努力控制音量,"还有,你的袜子为什么总是东一只西一只?脏衣服应该放在洗衣篮里,不是地板上!"
程阳的表情从困惑变成了不悦,"苏雨,这是我的生活习惯。你不能指望我一下子变成另一个人。"
"但这是一个家,需要有基本的秩序!"苏雨感到太阳穴突突直跳。
"家应该是让人放松的地方,不是军事化管理区。"程阳转身走回卧室,关门的动作比平时重了几分。
那天之后,类似的冲突不断上演。苏雨无法忍受程阳洗完澡后浴室镜子上留下的水渍;程阳则对苏雨每周末雷打不动的大扫除感到窒息。他们开始为最琐碎的事情争吵:毛巾该怎么挂,冰箱里的食物该如何摆放,电视遥控器应该放在茶几的哪个位置。
一个月后的周五晚上,冲突达到了顶点。苏雨在整理客厅时,发现程阳的工作文件散落得到处都是——技术图纸、代码打印稿、会议笔记,全都混在一起。
"这太乱了,他怎么找得到东西?"苏雨自言自语,开始按照日期和项目分类整理这些文件。她花了两个小时,终于把所有资料归入不同的文件夹,整齐地码放在书桌上。
程阳加班回来时已是深夜。看到书桌上的文件,他的脸色瞬间变了。
"我的文件呢?原来的顺序呢?"他急切地翻找着。
"我帮你整理好了,"苏雨骄傲地说,"按项目和日期分类的。"
程阳猛地抬头,眼中是苏雨从未见过的怒火。"你动了我的工作文件?那些是有特定顺序的!我的项目进度、调试笔记全被打乱了!"
苏雨愣住了,"我...我只是想帮忙..."
"这不是帮忙!这是侵犯!"程阳的声音在颤抖,"你知道我花了多少时间建立那个系统吗?明天就是项目演示,现在全完了!"
"对不起,我真的不知道..."苏雨的眼泪在眼眶里打转。
程阳抓起外套,"我需要冷静一下。"门被重重地关上,留下苏雨一个人站在突然显得无比空旷的公寓里。
那一晚,苏雨蜷缩在沙发上,回想着同居以来的点点滴滴。她意识到自己一直在试图把程阳塑造成理想中的样子,而不是接受他本来的模样。那些她认为"正确"的生活习惯,不过是她个人的偏好罢了。
与此同时,程阳在24小时网吧里对着电脑发呆。愤怒消退后,他开始反思自己的反应是否过激。苏雨的初衷是好的,只是方式不对。而他,似乎从未真正尝试去适应她的生活方式,总是以"这就是我"为借口拒绝改变。
凌晨四点,程阳回到公寓,发现苏雨还坐在沙发上,眼睛红肿。看到他回来,她立刻站了起来。
"我找到了解决办法,"程阳的声音有些沙哑,"我写了个小程序,可以扫描文件并重建原来的顺序。数据基本恢复了。"
苏雨松了一口气,但眼中的愧疚并未消散。"程阳,我真的很抱歉。我太自以为是了。"
"我也有错,"程阳走近她,"我应该更清楚地和你沟通我的工作方式。"
他们相拥在晨光中,疲惫但释然。
"我们需要谈谈,"苏雨轻声说,"关于如何一起生活。"
那天是周末,他们取消了所有计划,坐在餐桌前坦诚地交流各自的需求和界限。苏雨列出她真正无法妥协的事项(主要是卫生和安全隐患);程阳则分享了他需要保留的个人空间和工作习惯。他们一起制定了"同居协议"——不是严格的规则,而是相互理解的框架。
"我可以在挤牙膏方式上妥协,"苏雨微笑着说,"但毛巾必须挂在架子上,不能扔在地上。"
"成交,"程阳点头,"我会努力记住。不过你得容忍我偶尔在客厅堆点工作文件——我保证不超过两天。"
他们甚至划分了公寓的"自由区"——书房是程阳的领地,苏雨承诺不擅自整理;而厨房和浴室则是苏雨的管辖范围,程阳同意遵守她的基本规则。
日子一天天过去,磨合仍在继续,但争吵越来越少。苏雨学会了在看到程阳乱放的袜子时深呼吸;程阳则开始欣赏苏雨带来的秩序感——他再也不用花十分钟找钥匙了。
一个雨天的傍晚,苏雨加班回家,发现公寓异常整洁。程阳站在厨房里,手忙脚乱地照着菜谱操作。
"惊喜!"他转身露出沾满面粉的脸,"我在尝试做你最爱的那道意面。"
苏雨看着灶台上的一片狼藉,突然笑了。过去,这样的场景会让她焦虑不已,但现在,她只感到满满的幸福。
"需要帮忙吗?"她放下包,卷起袖子。
程阳摇摇头,"今天我来。你去休息吧。"他顿了顿,"哦对了,牙膏我是从底部挤的,袜子也在洗衣篮里。"
苏雨从背后抱住他,将脸贴在他温暖的背上。"你知道吗?我其实开始觉得,从中间挤牙膏也没那么可怕。"
程阳转过身,在她额头上轻轻一吻。"而我也发现,整齐的毛巾架看起来确实舒服多了。"
窗外,雨点轻轻敲打着玻璃,室内的灯光温暖而柔和。在这个他们共同构建的小天地里,两个不完美的人,正在学着用爱包容彼此的棱角,书写属于他们的同居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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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男女共同生活最基本的结合方式,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同居观念也逐渐被公众所接受。
那么,大家有没有想过,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购置房产、投资盈利,一旦双方分开发生纠纷,该怎样处理?和夫妻离婚时一样,还是会有明显不同?
下面,我们就尝试梳理一下同居的概念及类型,并从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以及同居关系下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几方面入手,对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简单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同居的概念和类型。
01
同居的概念及类型
同居,顾名思义,是共同居住生活。查阅《现代汉语词典》,“同居”有两项含义:一是指同在一处居住;二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在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第二项含义的同居:即男女成为夫妻后共同生活,或者未结婚而共同生活。
现实生活中,有夫妻之间合法的同居,有已婚人士与婚外第三人之间的同居,还有恋爱情侣之间的同居,如何对其类型进行归纳,我们做了尝试,即将同居分为三大类:婚内同居、婚外同居、非婚同居。“婚内同居”,包括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双方在婚内同居,也包括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的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曾经的婚内同居。“婚外同居”,主要是指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非婚同居”,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条、第8条所称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包括未登记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
上述类型的归纳,未必十分严谨或周全,但起码让我们了解了同居情形的复杂性。下面,我们就主要看一下婚外同居、非婚同居的双方,因同居关系,可能会给自身或利益相关方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
02
同居的法律后果
同居双方共同生活,可能会生育子女,可能会有财产争议,如同居一方原本就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还会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影响。下面,我们就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等三方面,对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作一简单梳理。
首先,看一下子女抚养问题。
01
案例一
甲男和乙女在2016年相识并恋爱同居,后生育一男孩。201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后乙女以孩子名义将甲男诉至法院,要求甲男支付每月1800元的抚养费,直到孩子18周岁为止。甲男承认男孩是其所生,但表示自己月收入仅7、8千元,在上海交完房租后仅能勉强维持生活,只同意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在这样一个案件中,抚养费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支持的话,能有多少金额?
法院经审理,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认定原告主张的抚养费在合理范围,支持了其诉请。
上述案件中,如法院调查发现甲男和他人有合法婚姻关系,在婚内已经生育有一子一女,后婚外和乙女同居并生育男孩,此时,男孩起诉主张抚养费,甲男以自己要抚养原来的孩子为由,拒不支付,是否有其道理?结论是:法院还会支持原告的诉请,但会兼顾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金额上略作调整。为什么是这样的处理方式?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该规定,与原婚姻法第25条之规定一脉相承。因此,不论父母之间是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甚至是一夜情的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受影响,也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是处理同居关系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
如果说,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有着十分简单而清晰的处理原则的话,那么,同居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
02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对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上述规定,是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但相对于上述情况,实践中其他的同居情形如非婚同居,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法律并无规定。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二
甲男与乙女相识并恋爱、同居多年。2019年,乙女诉至法院称,同居期间,其曾给过男方多笔钱款,双方日常生活开支、收入等也是共同分配。现乙女发现甲男在同居期间随意挥霍两人共同财产,花费近100万元用于打赏网络平台主播,故乙女要求甲男返还属于乙女并被甲男挥霍掉的50万元。乙女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虽有同居事实,但乙女并未能举证证明甲男所支付的钱款系双方共同共有,故驳回乙女的主张。
一般情况下,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即便有同居情形,也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成为双方共有之财产。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能导致共有情形的发生。
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案例三
2010年5月至2014年3月,甲男与乙女以恋人名义同居。两人共同在娱乐场所工作,并分别负责介绍客人及接待客人等业务,收入不菲,几年下来两人积蓄了数百万元。同居期间,两人银行卡有大量钱款往来。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甲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同居期间(2008年底至2014年3月29日)的财产。对于这样的情况,甲男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与乙女曾经同居,而且从双方的收入来源、银行存款的管理、款项的支配等事实,可以印证双方财产已经完全混同,故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应属双方共有。由于双方均无法证明同居关系期间各自的确切收入情况,故从收入来源、双方当事人对收入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考量,酌定乙女和甲男按70%、30%的比例分割共有财产。
通常来讲,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首先,应看双方是否存在协议,如有协议,应尊重双方的协议安排;其次,如无协议,则要看双方同居期间生活关系是否紧密、财产是否存在混同,如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可考虑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为双方共有,并酌情作出分割。
为什么这么说?一方面,双方协议体现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每个人均应对自己生活负责,通过协议安排,可以较好地明确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如生活关系紧密、存在财产混同,说明双方为共同生活均有情感、资金、劳务等方面的付出,且难以明确区分,此时认定同居期间取得财产为双方共有,符合实际情况,也能较好地平衡同居双方利益。
关于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我们就讲到这里。我们看下一部分内容:同居关系下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03
民法典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如果同居关系的一方原本就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那么,其配偶在双方婚姻关系中属于无过错一方,在因此而发生离婚纠纷时,该配偶的利益能得到保护,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理解。
案例四
甲男事业有成,有家庭孩子,在一次工作机会中,认识乙女。多次接触,甲男和乙女间建立了感情,甲男在外为乙女租房,双方以情人名义共同生活,时间持续多年。甲男配偶发现后,与甲男多次争吵,但均未有效果。后甲男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与甲男离婚。诉讼中,甲男承认存在婚外和乙女同居的事实。
上述案例中,甲男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如何得到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甲男的同居行为构成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上述同居行为一旦发生,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
二是甲男配偶可以要求在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上述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可被认为离婚中的过错方;对方作为无过错方,可根据第1087条规定要求在财产分割时予以照顾。
三是甲男配偶可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上述行为一旦发生,并因此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配偶被赋予了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故上述案例中,甲男配偶要求离婚、要求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主张损害赔偿,均可得到支持。
还应特别强调的是,婚外同居情形中,有配偶一方往往会有将大额财产“赠与”同居对象的情形。实践中,一般也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的第三人,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由,依法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如果上述案例中,甲男对乙女有大额财产赠与时,甲男配偶可以赠与无效为由主张乙女返还上述财产。
以上,主要是关于同居法律后果的简单梳理,虽不能面面俱到,但也大致归纳了一些基本原则:即关于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关于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应尊重双方约定,无约定且同居期间关系紧密、财产混同的,可考虑双方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共有;同居关系的一方原本就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应践行并倡导“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这一基本法律原则,注重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03
小结
世事包罗万象,生活亦有多种选择。法律对很多领域作出规范,在一些领域也保持必要的谦抑。法律之外,有道德;理性之外,有情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多的是对于合法婚姻关系内的双方作出权利义务的规范。在此范围内,女方、无过错方的权益均会得到有效保障;但如果没有有效的婚姻关系,上述保障即不能当然适用。因此,每个人在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法律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可能会是何种程度与范围。期待每一个人都能在自己选择的生活中,保护好自己,也不伤害到他人。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同居by布丁喵
文/笔若
点亮油灯 厨房因你美丽
点亮油灯 你因粮食美丽
我们就躲进油厂里
我们甚至住进油桶里
被列车拖走
2019年7月10日 南昌
洪绍乾,笔名:笔若,青年作家、诗人。中国诗歌学会二级委员会委员、CI专员,中国90后作家排行榜上榜人物之一,作品散见《中国作家网》《河南日报》《齐鲁晚报》《河南科技报》《参花》等刊物。先后出版书籍《脚趾上的下弦月》等多部编著作品,书籍曾被清华大学图书馆收藏。发行过音乐专辑《诗人与歌》,曾荣登《青年时代》杂志封面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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