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怎么处理2025,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的退还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债务 编辑:潘清欣

一、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怎么处理2025,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怎么处理

对于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给纳税人;如果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的三年内发现了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的退还是如何规定的?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的退还是如何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三、根据税收征管51条,对多缴纳的税款做了什么规定呢?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简单来说,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的经常性工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理解税法错误、计算错误、错用税率、调高税额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征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对这部分多征多缴的税款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条的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种途径,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发现的多征税款,这种情况只要是税务机关本身发现的,就必须主动通知纳税人并立即办理退还手续,将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马上退还;一种是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对这种情况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经查实后认定确实是纳税人多缴了,就应当立即办理退还手续,将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及加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并马上退还。

为了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一直对多征多缴的税款实行退税的制度,税务机关的现行做法是,对多征的税款需退还纳税人的,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请退款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需要注意的是,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应当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对于超过了三年时效期限提出的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

对于已经入库的多征多缴税款的退税办理程序,因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问题,法律需要对这种行为加以规范,为此这次修订税收征管法新增加了有关内容,明确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实践中根据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一般是先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税申请书,申述差错的原因和多缴税款的数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金额、缴库日期,报经原征收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制收入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人持向代理金库的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将退税转入纳税人开户银行存款内。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退税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更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

四、多缴税款如何处理?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怎么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有哪些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收征管51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危害税收征管罪量刑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

五、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

法律分析: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六、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

法律主观:在实践中,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有存在一定问题的,毕竟现在的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很多消费品都在发生着变化,法律规定是死的,就有可能产生滞后性。一、消费税含义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委托加工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与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我国的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所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也属于一种流转税,和其他的流转税同样都具有调节经济跟组织收入的职能。二、消费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一)税收范围不明确随着时代和科技的不断发展,法律具有滞后性是由来已久的事情,日常生活中有狠多符合税收征收范围的产品已经变成了普通产品,而又产生了新的符合征收消费税目的新的消费品,但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二)税率结构不合理我国现在的消费税制度自开始以来经过了几次调整,在某些层次上提高了耗能高污染大的产品税率。但是有些应税对象的税率结构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方向不尽一致。(三)计税价格模式不合理我国消费税计税价格方式是价内税模式,也就是消费税的税额包含在价格之中作为价格组成的一部分。和价外税相比较而言,价内税是一种隐蔽性非常强的税收征收的形式,那是因为这种计税方式将税额全部加在了应税对象价格之内,而且并不标明其所含税款。此种计税方式的最大优点就是征收简便,对于积极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有很大帮助,而缺点就是隐蔽性很强透明度很低。(四)税收优惠太少,很难发挥税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由税收的宏观经济效益,可知要想最大限度发挥税收对于经济的宏观调节意义,必须要把税收征收与税收优惠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五)征收监管不利,征收环节有缺陷因为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在生产环节,所以,一些企业千方百计地转移生产环节的价值,达到避免消费税征收的目的。三、对消费税征收管理制度的建议(一)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及时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取消一些消费品的征税,增加一些新的符合高档奢侈、对环境有害等的消费品。(二)完善税率结构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要征收重税。对类似于一次性筷子等可以采用部分行政命令进行束缚,就如对不可降解的塑料袋的政策一样。当然最好还是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以达到保护环境,发展可持续经济的目的。(三)优化计税价格的模式应该将消费税计税价格模式由现在的价内税改变为价外税,也就是消费税计税依据即为该应税消费品或者服务不包含增值税与消费税的销售额。这样调整就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基和计算方式完全相同,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扩展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内,从而形成增值税消费税专用发票一体化的制度。(三)适当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公众的消费行为对于节能电子消费品、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和包装物、充电型电池、用天然植物为主要原料制造的洗衣粉、生物型肥料、生物型柴油等一些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消费品实行免税制度;对于以清洁能源作为动力与低污染机动车船给予财政性补贴或减少税收,对于在生产经营中采用环保节能措施或者先进技术的企业,可以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四)完善征收方式,加强监管力度在征收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其他的一些逃避消费税的手段,政府要及时发现并作出适当的决策来避免消费税征收中的漏洞,从而增加财政收入,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我国经济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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