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介不给合同算欺诈行为吗
关于中介不向客户提供合同问题,考察其是否涉嫌欺诈行为,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各类商业交易活动中,合同往往被誉为保护各方利益的护身符,因此,作为受托方的中介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向客户清晰详细地揭示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当中介蓄意对合同内容进行掩盖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诱使消费者做出并非出于本意的决策时,这种行为无疑可被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与惩治。
二、合同欺诈有效期几年以上
关于合同诈骗撤销权的有效期,也就是指欺诈行为确认可撤销时限,按惯例通常为1年之际。然而,这一期限的起算点并非从受骗者实际知晓或者应该知晓欺诈行为之时开始,而是从受骗者有能力知晓或者应该知晓欺诈行为之日起算。若在此期间内,受骗者未能及时行使撤销权,那么合同诈骗的撤销权将自动失效,而合同则会继续保持其有效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一期限是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延期的,充分体现出法律对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坚定立场。
三、欺诈合同效力影响利益吗
鉴于欺诈行为对合同效力具有直接且严重的影响,其可能导致合同被撤销或确认无效,进而对合同双方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倘若一方在签订合同时蓄意隐瞒关键事实或编造虚假信息,致使另一方做出了错误的合同决策,那么此种行为便可视为欺诈。在此情况下,遭受欺诈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份合同。一旦合同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均需将各自所占有的财产予以返还,并恢复至合同缔结前的状态。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恢复原状,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填补因欺诈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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