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办不下来,哪一方的责任?说道这问题呢,先给大家举个例子吧,比如,2009年8月,光头强夫妇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通过中介按揭购买了翠花的一套房屋,随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买受人没有提供有效按揭资料,或者无论何种理由被银行全部或部分拒绝放贷,则由乙方也就是说翠最迟在2009年10月18日前向甲方以现金方式付清全部购房款。2009年11月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至迟在2009年12月20号前必须支付剩余所有房款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还约定:如果是未能按照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把房产再过户到甲方名下。并且乙方承担所,也就是翠花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个夫妻分别签署的两份合同是否有效?第二个按揭未办成的责任在谁?
咱们先说第一个,光头强与翠花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后来的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法院认为具有约束力,法院查明签订的这份合同光头强媳妇儿是全程参与的,认定为他们夫妻双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买房构成根本违约。光头强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其实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因不可抗力之时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目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动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解除权,只有守约方才解除权,违约方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在举证方面下面几点需要注意:第一个,卖方需要证明买方具有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证据,并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这些证据,其实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下面还有几个风险:第一,如果是按揭购房的话特别是二手房一定要明确如果银行按揭贷款未获批的情况下使用现金付款,买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按揭购又约定过户时买方向买方支付余下房款卖方同时交房给买方,以生产现金购房与按揭购房无谓之争合同一旦这样约定可能到时候会产生纠纷到底还是先过户交房;第三,是按揭手续办理可能有周期且有可能超过出卖的预期,又因涉及案外人多,尤其在无法辨别买受人是否积极履行的情况下,极易出现一方毁约的现象。所以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咨询了解相关,按揭贷款事宜,对办理按揭手续的合理期限及可能出现的办理迟延,有预期有应对有约定。如果出现调控政策导致按揭受阻依然要区分政策影响程度及义务一方拒绝履行义务从而判定为责任;第五,争议条款一定要约定上乙方办理贷款甲方给予配合是先贷款后更名还是先更名后贷款是有利于速度为原则,实践中往往为了按揭成功需要卖方出具一系列的手续。比如,首付款证明在未付款或者未付实际达到银行要求的比例情况下,出卖人出具虚假证明则存在明显的风险,不出具证明,又使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有违约定的,有利于速度快原则和贷款先到未约定,故在签约时双方对,履行方和履行期限应明确不得行户不过含糊约定,一定要约定详细。详细咨询可致电(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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