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的意思是什么,雇佣的意思和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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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的意思和拼音
▌裁判要旨:
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存在如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属于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1)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不以接受劳务一方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2)提供劳务一方未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3)提供劳务一方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最终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祥祖,男,汉族,1962年7月8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祥丹,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连丽金,女,汉族,1970年5月10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婷,女,汉族,1994年6月4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莹莹,女,汉族,2001年10月27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法定代理人:连丽金,女,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谢莹莹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连余,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曙,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珍芳,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步智,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克塔,福建天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霞浦县溪南镇东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溪南镇东安村。
法定代表人:叶益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曙,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珍芳,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向前,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一审被告:苏必业,男,汉族,1951年11月22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一审被告: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德州。
法定代表人:郑宝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铭,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福建丽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城街道龙贤社区龙马新村西区**号。
法定代表人:郜丽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作权,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谢祥祖、连丽金、谢婷、谢祥丹、谢莹莹因与被申请人叶连余、霞浦县溪南镇东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安村委会)、谢步智、一审被告苏必业、刘向前、福建丽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丽鼎公司)、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恒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祥祖、连丽金、谢婷、谢祥丹、谢莹莹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为承揽法律关系,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口头协议的订立目的是提供劳务而非工作成果。第一,从口头协议的给付标的看,提供劳务是给付标的,且协议义务不存在工作成果;第二,从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看,叶连余按时按车次计算劳动报酬;第三,从劳动过程的可替代性看,挖填土方劳务具有普遍性和可替代性。(二)双方之间具有从属关系、控制关系和监督关系。第一,从意思表示角度看,谢祥温等人是以叶连余的雇员身份施工作业;第二,从起意组织角度看,叶连余是实际启动者、组织者和领导者;第三,从使用设备角度看,叶连余拥有选择和最终决定权;第四,从组织施工角度看,叶连余实际组织、指挥和控制施工进度、工序和效果;第五,从组织运输角度看,叶连余实际指挥、安排和监督渡海运输设备物资;第六,从运输费用角度看,叶连余自负费用与其实际指挥、安排和监督角色、地位相称;第七,从食宿安排角度看,叶连余包办食宿是其实际组织、指挥和控制人员施工的具体体现,强化了其与施工人员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三)谢祥温与谢贵生、林益金、林立庆和谢康平等施工人员的关系是雇员之间平等协作关系。第一,从施工协作初始形成角度看,谢祥温仅起到部分联络作用;第二,从施工协作中角色地位角度看,谢祥温与其他拖拉机机主的关系是平等的雇员协作关系。(四)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不具有建立承揽合同关系的事实根据和法律基础。(五)谢祥温是否雇佣挖掘机操作员实施挖土作业既不能确定,也不影响其与叶连余之间雇佣法律关系的成立。综上,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再审本案,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改判被申请人叶连余等赔偿谢祥祖等再审申请人994034元。
谢步智提交意见称:(一)一审、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谢祥温在案涉工程中并不是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工程为目的,其与叶连余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二)谢步智仅是在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传递工程信息、转达意思,且并未获取任何利益,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谢祥祖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兴恒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兴恒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兴恒公司没有与东安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也没有实际履行协议约定的施工行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海难事故与兴恒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或者协议尚未生效,兴恒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系承揽关系,非雇佣关系。根据双方约定,谢祥温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雇佣他人操作挖掘机,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对劳务过程有充分的支配权,且以完成一定的堤塘加固工程土石方量为工作成果计算报酬,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关系。(三)再审申请人诉请损失金额虚高,请求法庭依法确认具体损失数额,明确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比例。综上,请求驳回谢祥祖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谢祥祖等五人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重点为:原审认定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裁定驳回该五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本案为由谢祥祖等五人提起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本案中,谢祥祖等五人主张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其他当事人则主张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叶连余与谢祥温约定劳动报酬为挖掘机按时计费、拖拉机按车次计费、工程结束后再一次性补偿谢祥温物资运输费用5000元,从施工前的准备来看,谢祥温与谢祥朝等人勘察完现场后,与叶连余协商施工方案,谢祥温除决定需用何种挖掘机外,还决定需多少拖拉机,并负责物资运输;在该工程中谢祥温除提供自有的挖掘机外,雇佣了挖掘机操作员官锡宝,联系了拖拉机手林立庆、谢康平等人。原审基于上述事实,认为谢祥温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其并非以叶连余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也未受叶连余的指挥、管理,叶连余对谢祥温并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在完成案涉堤塘加固工程土石方的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在人身方面又对叶连余没有依赖性,且雇佣他人操作挖掘机,完成案涉工程的过程中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堤塘加固工程土石方为工作成果,故认定本案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合同关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经一审法院释明,谢祥祖等五人坚持主张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为雇佣合同关系,鉴于此,原审裁定驳回该五人的起诉,适用法律亦无不妥。原审裁定不存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而应予再审的情形,谢祥祖等五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谢祥祖、连丽金、谢婷、谢祥丹、谢莹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祥祖、连丽金、谢婷、谢祥丹、谢莹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桂顺
审 判 员 郭载宇
审 判 员 陈宏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申 蕾
书 记 员 谈 治
来源: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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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的意思解释
employ/ɪmˈplɔɪ/vt.运用,使用;雇用
一、单词记忆
这个单词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前面的em就相当于in,表示“里面”的意思,后面的ploy是一个词根,表示fold,“折叠”的意思,(这个词根头一次出现,所以要背一下)所以employ这个单词的字面意思,就是折叠在一起的意思,也就是“卷入,笼罩”的意思,后来变化为“卷入或应用于一个特别的目的”,就成了“雇佣”的意思了。就比如说你开了一家小饭店,生意蒸蒸日上,忙不过来了,你雇佣了一个小二来帮忙,这个小二就是因为生意扩大规模而进入的。他被卷进来了,就是被你“雇佣”了。
二、单词例句
We employ a gardener two days a week.
我们雇了个花匠,每周工作两天。
《牛津词典》
三、拓展
1.employer/ɪmˈplɔɪə(r)/n.雇主
er表示“做…的人”
He had been sent to Rome by his employer.
他被雇主派到罗马去了。
《柯林斯英汉双解大词典》
2.employee/ɪmˈplɔɪiː/n.雇员(人教必修4U4)
ee表示“被…的人”
The firm has over 500 employees.
这家公司有500多名雇员。
《牛津词典》
3.employment/ɪmˈplɔɪmənt/n.雇用;使用,利用
The government is aiming at full employment.
政府在力求达到全面就业。
《牛津词典》
[巩固练习]翻译句子
1.由于在面试中表现不佳,她被录用的机会渺茫,使得她十分沮丧。(hope)
答案:Because she performed poorly in the interview, there was little hope that she would be employed, which made her very depressed.
注意:because引导原因状语从句;little hope that...同位语从句
2.上班时间打盹的员工应该为此事故负责。 (blame)
答案:Employees who are dozing off/taking a nap should be to blame for this accident.
注意:who引导定语从句;be to blame 是blame的被动形式
雇佣意思的英文
裁判要旨:
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存在如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属于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1)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不以接受劳务一方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
(2)提供劳务一方未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
(3)提供劳务一方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最终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祥祖,男,汉族,1962年7月8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祥丹,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连丽金,女,汉族,1970年5月10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婷,女,汉族,1994年6月4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莹莹,女,汉族,2001年10月27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法定代理人:连丽金,女,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谢莹莹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连余,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曙,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珍芳,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步智,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克塔,福建天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霞浦县溪南镇东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溪南镇东安村。
法定代表人:叶益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曙,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珍芳,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向前,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一审被告:苏必业,男,汉族,1951年11月22日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一审被告: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德州。
法定代表人:郑宝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铭,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福建丽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城街道龙贤社区龙马新村西区**号。
法定代表人:郜丽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作权,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谢祥祖、连丽金、谢婷、谢祥丹、谢莹莹因与被申请人叶连余、霞浦县溪南镇东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安村委会)、谢步智、一审被告苏必业、刘向前、福建丽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丽鼎公司)、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恒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祥祖、连丽金、谢婷、谢祥丹、谢莹莹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为承揽法律关系,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口头协议的订立目的是提供劳务而非工作成果。第一,从口头协议的给付标的看,提供劳务是给付标的,且协议义务不存在工作成果;第二,从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看,叶连余按时按车次计算劳动报酬;第三,从劳动过程的可替代性看,挖填土方劳务具有普遍性和可替代性。(二)双方之间具有从属关系、控制关系和监督关系。第一,从意思表示角度看,谢祥温等人是以叶连余的雇员身份施工作业;第二,从起意组织角度看,叶连余是实际启动者、组织者和领导者;第三,从使用设备角度看,叶连余拥有选择和最终决定权;第四,从组织施工角度看,叶连余实际组织、指挥和控制施工进度、工序和效果;第五,从组织运输角度看,叶连余实际指挥、安排和监督渡海运输设备物资;第六,从运输费用角度看,叶连余自负费用与其实际指挥、安排和监督角色、地位相称;第七,从食宿安排角度看,叶连余包办食宿是其实际组织、指挥和控制人员施工的具体体现,强化了其与施工人员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三)谢祥温与谢贵生、林益金、林立庆和谢康平等施工人员的关系是雇员之间平等协作关系。第一,从施工协作初始形成角度看,谢祥温仅起到部分联络作用;第二,从施工协作中角色地位角度看,谢祥温与其他拖拉机机主的关系是平等的雇员协作关系。(四)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不具有建立承揽合同关系的事实根据和法律基础。(五)谢祥温是否雇佣挖掘机操作员实施挖土作业既不能确定,也不影响其与叶连余之间雇佣法律关系的成立。综上,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再审本案,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改判被申请人叶连余等赔偿谢祥祖等再审申请人994034元。
谢步智提交意见称:(一)一审、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谢祥温在案涉工程中并不是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工程为目的,其与叶连余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二)谢步智仅是在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传递工程信息、转达意思,且并未获取任何利益,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谢祥祖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兴恒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兴恒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兴恒公司没有与东安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也没有实际履行协议约定的施工行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海难事故与兴恒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或者协议尚未生效,兴恒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系承揽关系,非雇佣关系。根据双方约定,谢祥温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雇佣他人操作挖掘机,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对劳务过程有充分的支配权,且以完成一定的堤塘加固工程土石方量为工作成果计算报酬,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关系。(三)再审申请人诉请损失金额虚高,请求法庭依法确认具体损失数额,明确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比例。综上,请求驳回谢祥祖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谢祥祖等五人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重点为:原审认定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裁定驳回该五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本案为由谢祥祖等五人提起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本案中,谢祥祖等五人主张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其他当事人则主张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叶连余与谢祥温约定劳动报酬为挖掘机按时计费、拖拉机按车次计费、工程结束后再一次性补偿谢祥温物资运输费用5000元,从施工前的准备来看,谢祥温与谢祥朝等人勘察完现场后,与叶连余协商施工方案,谢祥温除决定需用何种挖掘机外,还决定需多少拖拉机,并负责物资运输;在该工程中谢祥温除提供自有的挖掘机外,雇佣了挖掘机操作员官锡宝,联系了拖拉机手林立庆、谢康平等人。原审基于上述事实,认为谢祥温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其并非以叶连余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也未受叶连余的指挥、管理,叶连余对谢祥温并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在完成案涉堤塘加固工程土石方的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在人身方面又对叶连余没有依赖性,且雇佣他人操作挖掘机,完成案涉工程的过程中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堤塘加固工程土石方为工作成果,故认定本案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合同关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经一审法院释明,谢祥祖等五人坚持主张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为雇佣合同关系,鉴于此,原审裁定驳回该五人的起诉,适用法律亦无不妥。原审裁定不存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而应予再审的情形,谢祥祖等五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谢祥祖、连丽金、谢婷、谢祥丹、谢莹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祥祖、连丽金、谢婷、谢祥丹、谢莹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桂顺
审 判 员 郭载宇
审 判 员 陈宏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申 蕾
书 记 员 谈 治
来源:民事审判、法律一讲堂
雇佣是什么词
虽说古代科技与经济条件落后,但“上班挣钱”这事儿,距离古人的生活并不遥远。比如看看明朝的世情百态,就知古代的“上班族”,那是大有人在。
俸、禄、薪不是一回事
我们总说过去的官员有“俸禄”“薪俸”等,实际上,俸、禄、薪三者并不是一回事。
“俸”是奉的分化字,它是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发展的产物。“俸”一般是按照贤能程度、功劳大小的标准以粮食的形式发放的,有时也将粮食折合成钱发放。
而“禄”最初的含义是上天所赐给的福分。在古人的眼中,帝王就是上天派来的神,是天子,是代替上天给人间赐福的,当他们把土地、奴隶等赐予大臣、亲戚时,这些东西就是“禄”了。一般来说,古时只有有爵位的人才有“禄”。
“薪”呢?古代的官府除了给官员发“俸”外,也经常以各种名目发些生活费,生活费为了解决的一是柴,一是水,就是“薪水”,意即打柴汲水的意思。语出《南史·陶潜传》:“今遣此力助汝薪水之劳。”陶潜派了一个仆人帮儿子打柴汲水,后来人们就把“薪水”引申为工资了。
薪的小篆写法
据载,发“薪”的形式也不完全一样,有时是发柴草等生活物资,有时也折合成银钱,后来“薪俸”也就成为一个词了。比如清代查慎行的《人海记(上)》中有载:“本朝初年满州官员,支俸不支薪,汉官则薪俸并支。……如四品官季给薪三十金,俸才二十金耳。”这是薪俸制度上对汉官的倾斜。也许有人会疑问,这样满族官员会乐意吗?不怕,他们大部分都有“禄”。
古代有月薪也有年薪
按月发薪,早在先秦时期就已出现,不过那时所发的不是现金,而是实物(主要是粮食),即“禄”。《周礼·天官·大宰》中有“四日禄位”的记载。当时公职人员的俸禄“皆月别给之”。
到了汉代,禄改称“俸”,仍发粮食。按月发放的称为“月俸”,以“石”或“斛”为计算单位,即“汉之月俸,亦月给之”。到东汉殇帝延平年间,才改为“半谷半钱”,月俸改称“月钱”,并有详细严格的按品位发放月钱的规定。
唐朝工资前期实行年俸月俸双轨制,但是实物待遇按日补给,如唐朝前期正三品京官,每日可领取食料九盘,包括“细米、粳米、面、酒、羊肉、酱、醋、瓜等”。安史之乱以后基本实行月俸制。
宋代俸禄按月发放,每月有差遣职务者再加补贴。元明时期官员俸禄都是按年发放,称为“岁俸”,到了清朝,官员俸禄分春秋两季发给。每个王朝发放频率不一,大致呈现出,国库充盈时的王朝一般按年发放或按季发放,国库空虚的王朝按月发放。
明代被认为俸禄最低
明朝银锭
俸禄的发放标准也是历代极其关心的话题,它不仅涉及官员的生活水平高低,也涉及政府的开支规模和百姓的赋役压力。官员的俸禄主要是以官职大小、品级高低为定,以明代为例,根据《明会典》等记载,洪武二十年(1387年)制定了各级官员的俸禄标准,终明之世,没有改变。明代官员的薪俸计算方式是将收入折合成粮食,正一品官员每月87石米,每年1044石,正七品的知县每月7.5石米,每年90石,最低一级的从九品官员每月只有5石米,每年60石。
“石”是春秋战国时期衡量谷物的单位,从西汉到东汉,官员们的俸禄从“钱币”演变为“钱谷各半”。唐朝官员的俸禄一般由禄米、人力、职田、月杂给、常规实物待遇、特殊实物待遇构成。官员退休后还可领“退休金”和一定数量的田地。
唐朝的优厚待遇也延续到了宋朝,宋代“积贫积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官员队伍庞杂,官员俸禄开支大。宋朝官员的俸禄之优厚、涵盖范围之广,堪称历朝历代之最,除了薪资以外官员还享有丰厚的补贴,补贴的范围涵盖了茶、酒、厨料、薪、炭……可以说,此时的“薪水”包含的远不止“薪水”之费。
元朝、明朝和清朝在发放的物资的覆盖面上则大打折扣,元朝发放内容只有俸钞,明朝、清朝则多了俸米,官员工资由俸钞、俸米构成。总体来说,封建王朝前期发放工资内容多,在宋代达到高峰后逐渐走向低谷。
明代官员的收入在历代中是比较低的。明末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感慨地说到:“自古官俸之薄,未有如此者。”顾炎武并由此引申说:“无养廉之具,而责人之廉,万万不能。”在明代当官,工资收入低得可怜,外快、年终奖就更不能指望了。
清代官员薪俸制度既有对明朝的继承,又有所革新。清初官员的正式俸禄仍然非常微薄,一方面是对明代制度的继承,另一方面也是立国之初财力不济的无奈选择。清朝统治者对明代官员俸禄过低影响到官员积极性和廉政有清醒的认识,随着社会逐渐稳定、经济增长,给官员增加收入、涨工资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有技术的打工人最吃香
比起“上班”的官僚们来,明代的各行各业里,“上班族”的群体,也是不停扩大。比如工匠们,明初的工匠们,还要承担繁重的劳役,甚至要轮班到京城服役。明代中期起,“服役”的口子越来越松,工匠们能“自由趁做”,手工业也就加速发展。明代小说《三言二拍》里就感慨,明朝工匠的行当,有三百六十行之多。《江宁县志》记载,正德年间的江宁县里,铺行就有一百零四家,社会分工空前细化。
如此一来,城乡百工里,“上班族”也是越来越多。比如明代徽州的冶铁业,每夜冶炼操作,轮番“上班”的工匠就有四五十人。浙江嘉兴石门镇这一个镇,油坊就有二十多家,“上班”的油工有八百人之多。制瓷中心景德镇的佣工,明代时也有数万人之多。以造纸闻名的石塘镇,全镇的纸工也在两千人以上。
更典型的是纺织业,江南的“机户”们,每家都有二三十台织机,动辄雇佣数十名工人。单一个苏州城里,染工与织工都各有数千人,内部更有“车工”“纺工”“缎工”等不同工种。每天苏州清晨的玄庙口,就有数百工人在那里等活,等着“机户”们来雇佣,按工作天数来领取薪水。
“工资水平”也是各不同:比如在衙门里,以《宛署杂记》的记载,明代县衙的差役,年收入是20两白银。赶车的马夫待遇高,年收入能有四十两白银。装钉匠每天“工食银”七分,装炭匠要好得多,每天可以拿到三钱。比较惨的是衙门里的“更夫”和“铺兵”,辛苦一年也就三四两银子。有技术,才能拿得多。
来源:辽宁日报《北国》新闻客户端
记者:潘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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