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抵押的财产有什么
在我国,债务人或第三方得以抵押之财产范围如下:首先是建筑物以及其他与土地相关联的附属物品;其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是海域使用权;此外,还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制成品等各种动产;另外,正在兴建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也在可抵押财产之列;除此之外,交通运输工具也是可供抵押之对象;最后,只要法律或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任何其他类型的财产也都可作为抵押标的。
二、建筑物抵押有哪些限制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关于建筑物抵押有如下严格规定:
(1)在抵押期限内,如若建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却未主动提前告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如实告知买受人,则此转让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2)当涉及抵押物的处置时,抵押人必须用出售建筑物所获得的款项,首先优先偿还其所担保的债务,或者按照与抵押权人事先约定的方式,将该笔资金向第三方进行提存;
(3)如果抵押人通过出售建筑物所获得的款项足以清偿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那么剩余部分应归属于抵押人所有;但若尚有不足之处,则需由抵押人自行承担继续清偿的责任。
三、抵押权能善意取得吗
抵押权的获取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得以实现。
善意取得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认可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当无权处分财产的行为人将财产转移至受让人手中时,若受让人在接受转让时表现出善意,同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且该财产已依照法定程序完成了登记或者交付手续,那么受让人便有权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
就抵押权而言,倘若银行或债权人基于对不动产或动产登记资料的充分信任,以善意的态度进行了抵押登记,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便抵押人并不具备处分权,银行或债权人仍可依据善意取得原则,成功获取抵押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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