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万州的六旬老人任某因为老伴的不幸离世一直沉浸在悲痛中。然而没过多久,他的生活又迎来了不平静,继女拿着老伴的遗嘱来找他要房子,并让他搬出与老伴共同居住了10多年的住房。对此,任某坚决不从,还声称作为丈夫他也有继承权。双方僵持之中,手握母亲遗嘱的继女段某只好将继父任某告上法院维权。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判决,遗嘱合法有效,母亲遗留的房屋归女儿段某所有,但继父任某可继续居住。
段某的父母于1996年协议离婚,当时还未成年的她由母亲魏某抚养,父母共同拥有的住房一套归母亲所有。2001年12月,魏某与任某再婚,婚后任某搬到魏某位于五桥的家中居住生活。
去年5月20日,魏某因患脑瘤去世。在患病期间,老人自知病情较重,担心离世后因财产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纠纷,于是便在2012年3月25日自书了一份遗嘱。
由于很多原因,她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让女儿段某一人继承,如房子、去世后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存款、股票等。
由于自己生病其家人花了不少钱,若女儿要卖遗留房屋,应分给其父母5万元,两个弟弟和妹妹各1万元。如果自己以后病重大脑不清醒了,任某又不离不弃地照顾,女儿女婿认为任某对其尽到了责任,他们可以在外面租套小房子让任某居住,这事由女儿女婿决定,自己不欠任某的钱。
继父继女为遗产起纷争
母亲去世后,段某拿母亲的遗嘱去找继父任某协商处理房屋的事,但任某拒绝配合办理相关继承手续,拒绝搬离居住房屋,并声称他作为丈夫对妻子遗产有继承权,要求与继女段某分割这套房产。
对于继承分割妻子留下的遗产,任某提出了自己的理由。老伴患脑瘤去世属实,但他并不知道其留有一份遗嘱。同时,他也不知道老伴与前夫是好久离婚的,更不知道其之前在五桥一中学有一套房屋。他与魏某认识期间,其多次带他到集资房地点要求共同出资,如今,他只是要求兑现与魏某当初爱情的承诺和约定,共同出资出力,共同享有住房。任某称,他与魏某是2001年9月搬进集资房居住的,当时魏某找他拿了1万元钱用于交房款,房子的具体总价自己不清楚。他和魏某在经济上并没有独立,魏某生病住院期间,他先后拿出4万元给她治病,平时吃药他也出了6000元,后来,魏某自己安排将4万元钱还给了他。因当时一心想跟魏某好好过日子,所以未在意房产证的名字办给谁。对于魏某的遗嘱,任某称内容是魏某书写的,但签名不是其本人。
而段某则对继父任某的说法予以反驳,称母亲生前居住的房屋是单位移民搬迁时的还房,两人再婚后经济完全独立,就连母亲患重病需大笔资金医治,任某也未承担一分钱的治疗费用,最后感觉不好意思才拿出4万元,尔后又采取强迫手段索回,任某在将自己的房屋转让后,其钱款也未用于家庭开支。鉴于种种原因,母亲担心离世后继父争夺财产,所以才立下遗嘱。
对簿公堂确认遗嘱有效
段某按遗嘱要求任某配合办理相关继承手续时,任某不仅拒绝配合,而且还提出了分割房产要求。无奈之下,段某只好一纸诉状将继父任某告上万州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位于五桥的房屋系与任某婚前形成的财产,虽确权于魏某与任某结婚后,但不影响系魏某婚前财产性质。魏某在2002年就向公证机关声明,本案争议房屋归女儿段某所有,将所有权登记在段某名下。
2013年3月25日,魏某在即将离开人世前再次写下书面遗嘱,决定将该房屋由女儿段某一人继承,遗嘱内容清楚明白,叙事有依据,逻辑缜密,可见魏某真实意思表示,并非一时冲动,也说明立遗嘱时其头脑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段某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对笔迹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系魏某本人所写。
任某系一职业学院老师,有较高的经济收入,曾有个人房产出售后也未用于家庭正常生产生活,转让集资房指标获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任某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且魏某的母亲当庭认可遗嘱有效。
据此,万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魏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其位于五桥的住房由女儿段某一人继承并归其所有;任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该房。
一审宣判后,任某对判决表示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了维持一审法院遗嘱合法有效,房屋由段某一人继承并所有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令任某搬出段某继承房屋的判决。
律师说法: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魏某生前进行了公证,所以法院一定会采信。并且对其本人的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得到进一步证实。另外,由于魏某表达了有条件地让任某继续居住的意见,二审法院判决其有权在原屋继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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