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3年甲(女)因公事在香港出差认识了乙(男),两人一见钟情,2005年在上海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由于工作原因双方总是聚少离多,2006年夫妻双方开始了分居生活。双方想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乙一直在香港居住又不想到内陆来办理离婚手续,但协议离婚双方是必须到场。双方又急着离婚,故甲向上海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乙出具了一份“离婚意见书”表明自己愿意离婚,希望法院可以通过缺席判决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法院要求乙将“离婚意见书”进行公证、认证手续之后,法院才会按照正常程序审理此案。
争议焦点:1、香港的公证、认证手续该如何办理?
2、此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准予夫妻双方离婚。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意见书”形成于香港,如果要在内陆法院得到采信,必须进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具体程序是乙将“离婚意见书”由国家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进行公证,办理完公证手续后,还需将该“离婚意见书”送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相当于一个认证手续。完成以上手续之后,该“离婚意见书”可以被法院采信。从意见书中表明乙同意离婚,也同意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对本案不会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便利,法院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4月14日作出的《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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