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办案总结(适用于被告)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冯悦

  律师在庭审上的表现,足以看出其在庭前所做的工作和努力。在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总结了一些自己在开庭说到答辩及质证的话,总结出来并分享出去,也是自己的一次学习过程!

  作为被告律师的答辩意见:事故发生属实,我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其他见质证意见。

  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一、医药费(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医药费收据):主要看原告是否有既往病史,有的话,票据中与既往病史相关的治疗费用,不同意赔偿。

  二、营养费:看医嘱中是否有“加强营养”,数额要求过高,要求法庭予以降低。没有“加强营养”,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建议,不应支持该项赔偿请求。

  三、护理费:原告提供家政协议,家政人员等证据。针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原告主张的标准过高,外雇护工的标准远远超出服务行业标准,属原告个人行为,扩大损失部分,被告不同意承担。护理费应结合原告的住院时间,参照居民服务行业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误工费:原告提供误工证明等证据。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应提供劳动合同及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发放凭证,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实际误工收入,被告不同意赔偿。

  五、鉴定意见书:对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有异议。鉴定书中依据的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认定为六级伤残。但是根据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七级伤残5.7.62),原告的伤情符合七级伤残。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应适应新的标准认定。

  六、辅助器具费:应为正规发票,不是正规发票,不应支持。

  七、财产损失:事故认定书中未记载财产损失,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同意赔偿。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过高,请法庭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酌情认定。

  九、交通费:交通费应为住院期间的合理支出,乘坐交通工具应以公交车辆为主,出租车辆为辅,原告主张费用过高,请法庭结合原告的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酌情认定。

  十、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每日100元。

  上述的质证意见有待补充和完善!

  律师不能打无准备的仗,当你把对方能说的都想到的时候,那就说明你准备的可以了,可以出庭应诉了。做事无愧于心,无愧于把案子交给你办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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