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企业的刑事合规。而在国家机关内部,督促企业刑事合规的重责大任花落检察院。目前,在公检法三个部门里,没人比检察院和法院更希望企业合规。而检察院又是这三个部门里面最适合去推动企业刑事合规的。
原因有八:
一是理论研究能力。推行刑事合规需要比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公安是公检法三家里面最偏重于实务的,虽则公安内部也会有部分人员从事理论研究,但这些人员在理论研究方面的研究也更加侧重于侦查方面的研究而非对于法律本身的研究,所以只能从法院和检察院中选择一个部门来担负推动建立刑事合规体系的大任。
二是“刑事化”程度。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和法院存在一显著区别,那就是检察院是“刑事化”程度最高的部门。检察院70%以上的人员是办理刑事案件的,而公安机关有很多人员办理行政事务(含治安管理),法院更是只有10%-20%左右的人员是专门处理刑事案件的。
三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位置。检察院处于公检法的中间位置,在刑事诉讼中具备衔接三阶段的功能。由于批捕权、公诉权都在检察院,等检察院依然是一个案件是否能够“走到最后”的关键;一个案件检察院只要坚持批捕、公诉,这个案件就很可能被判有罪,同一个案件,检察院只要坚持不捕、退回公安或者不起诉,这个案件就能结束。处于中间地带的人,既了解自己的情况,也非常了解自己“两端”的情况。
四是工作量的问题。虽然检察院的工作量也不小,但检察院已经算是公检法三个部门里面工作量最小的部门了。公安和法院的工作量,很可能不允许他们再增加一项新任务。
五是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就某一桩具体的刑事诉讼而言,侦查阶段实际上更多的是形式判断,审查起诉阶段才是形式判断逐步过渡到实质判断的阶段。通俗地说,如果一个行为已经符合或者非常有可能符合犯罪构成,在排除了本身就“情节显著轻微”的前提下,这起案件一般是要到审查起诉阶段才会着重被考虑刑事可罚性的问题。而刑事合规体系中比较关键的内容是企业的(附条件)不起诉,这项从宽制度的需要对企业的刑事可罚性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所以在这方面检察院的功能是最“对口”的。另外,刑事合规并非一个短期的事项,而需要持续的督导或者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监督某个涉案企业的合规情况,也是“对口”的。
六是出罪率的问题。有学者统计过,当事人被不批捕出罪的:被不起诉出罪的:被判决无罪的概率大概是127:25:1,也即不起诉出罪在所有无罪案例中所占的比例是相对均衡的,公安阶段出罪“太多”,法院阶段出罪“太少”。假设让公安统筹刑事合规,容易在没有履行调取、收集证据的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就停止追查,容易轻纵犯罪;而如果让法院推进刑事合规,则由于刑事诉讼的惯性,审判阶段出罪会有很大阻力,因为前两个阶段,公安和检察院都已经认为某企业构成犯罪了,也已经做了很多工作,此时再要去论证某行为无刑事可罚性或刑事可罚性较低从而出罪,不一定能服众。
七是接受这个重责大任的意愿。前几年反贪、反渎两个部门从检察院中“剥离”,很多人担心检察院是否会被架空。事实证明,检察院不仅没有被架空,其通过对批捕权、公诉权等关键权力的进一步强化,辅以认罪认罚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在刑事诉讼体制内稳住了自己的地位。目前,我国的检察院在履职方面有很强的积极性,对于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新事物的接受程度也相对较高。
八是对域外先进经验的借鉴。目前世界上刑事合规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大都是检察院或与检察院有类似功能的机构作为推动刑事合规体系的关键部门,刑事合规在我国尚属于较新的制度,有关部门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域外相关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的规定予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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