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可能导致侦查阶段辩方的辩点被“限缩”:
一是侦查阶段属于保密阶段,辩方只能推测出有哪些证据(不一定能推测完全,一般只能推测出一部分),但不能亲眼看到这些证据,也很难直接地说明这些证据的“漏洞”在何处;
二是当事人和家属有可能向律师传递不实信息或者当事人本人对于部分事实存在误解,从而把自己误解的信息告知律师,从而增加律师对案件的证据情况存在误判的可能;
三是律师知道有反证,但是由于侦查阶段恰好是保密要求最高的阶段,很多材料律师并不能直接提取,或者因为权限制约,无法提取;
四是刑事拘留期时间较短,而且在30天之内随时可能结束,如要完成审查批捕期之前的取证工作,有时非常依赖于证据本身的状态以及证据持有人对于案件乃至当事人的态度。
但侦查阶段要出罪,反而是最依靠举证的。原因是上述第一点,因为侦查机关的“筹码”辩方看不到,所以如果要增强底气,辩方需要更多的“筹码”。
因此由于取证难题的存在,辩方很容易陷入最需要证据的时候没有证据的困境中。
“律师要取证”这件事这与部分当事人及家属的认知是相违背的。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和理念,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承担着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如果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无法通过完善的举证来证实某人有罪,那么该当事人就应当无罪。港剧里法庭对抗的镜头中也经常会出现一句话叫“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在我国的刑事实践中,控辩双方都承担着一定的举证责任(只是取证的权限不同),而具体的刑事案件中的每个阶段都会存在一个类似于“法官”的角色,其会判断依照目前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该案是否足以进入下一个程序,在侦查阶段,可以认为公安既是侦查机关,同时也是控方,甚至也是“法官”,这就导致侦查阶段办案人员的权力反而是最大的。
尤其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从来没有明确规定“疑罪从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与“疑罪从无”最为接近的一个条款的规定是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句话的正确理解是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允许合理怀疑存在的,只是判决的那一刻,如果存在合理怀疑,那么该名犯罪嫌疑人就不得被判为有罪。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侦查阶段时间限制
●侦查的期间
●侦查期限的法律规定
●侦查期限是什么意思
●侦查期限延长的规定
●侦查有没有期限限制
●侦查期可以无限延长吗
●侦查期调查什么
●侦查的期间
●侦查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