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到底归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晨

  【案情简介】

  戴某、张某为张某某的父母,张某某与冯某为夫妻关系。张某某、冯某婚后打算购房,戴某在女儿和女婿购房的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戴某向冯某银行转账汇款2万元。戴某向农村商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申请书载明戴某向银行贷款60万元,贷款期限24月,委托支付给冯某,该笔贷款获批后,相应款项60万元划入冯某账户,后冯某将以上62万元均用于购房。之后,因原借条遗失,在张某、戴某的要求下,张某某向张某、戴某出具《借条》,张某某、冯某夫妻离婚,张某向冯某、张某某主张70万元的借款,冯某认可收到70万元,但主张该款项是张某、戴某赠与冯某和张某某的购房款,没有还款义务。张某、戴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冯某、张某某还款。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7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均围绕这一问题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依然存在。对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没有赠与意思表示,且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是否可以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我认为应当认定为借款。即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理由如下:

  1.《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类似情况。《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购房款全部为张某某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冯某名下,也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况。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

  2.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3.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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