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取证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谁能犯这个罪?只有一种人——那就是从事司法工作的人,也就是那些有权力处理刑事案件的警察、检察官、法官或者狱警等等。
(2)他们为什么会这么做?因为他们心里清楚,这样做可以逼迫别人说出真相。
不管他们最后有没有拿到证据,也不管他们到底是为了什么,只要他们有这个想法,就已经触犯了法律。
(3)这个罪名对谁造成了伤害?它不仅伤害了被害人的身体,还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
因为这个罪名的受害者主要是证人,也就是那些知道案情但不是警察或被告的人。
(4)他们具体怎么做的?他们用各种手段来威胁、恐吓证人,让他们说出真相。
这些手段可能包括殴打、虐待、关押、饥饿、寒冷、暴晒等等。
二、犯罪构成主观要素是指什么
犯罪构成要求主观条件为故意或过失。
前者是在明了自己行为将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情况下,仍期望或放任其发生;后者则是因疏忽未曾预料到可能造成伤害,或是已预见到但又过于自信可以避免,最终导致该结果的出现。
三、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内容
我国的刑法里面有个叫做“犯罪构成”的东西,就是指咱们国家的刑法对于某些罪行规定了必须满足的主观条件和客观要素的全貌。
这个东西的重要性就在于:
1.它是用来衡量某个行为是否应判刑罚的法律依据;
2.如果行为恰好符合了犯罪构成,那就说明这个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犯罪构成也是我们理解和学习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石和核心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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