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合同诈骗案
案情:被告人印某于2010年7月至2016年7月担任交通银行上海大桥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大桥支行”)理财经理期间,负责向客户推销交通银行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印某在交行大桥支行营业厅内,利用理财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向客户徐某某、蔡某某、汤某某、程某某4人推销交通银行理财产品,趁协助操作网银转账之机,将上述4人交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合计人民币999万元不入银行账户,转至本人账户,截至2014年6月印某按约定定期向上述4人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10389998.47元。合同诈骗罪,1、被告人印某于2010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向客户阙某谎称能够代为购买交通银行内部员工理财产品,趁协助阙某操作网银转账之机,先后4次将阙某交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合计人民币340万元陆续转入本人账户。之后,印某按照约定定期向阙某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2676235.11元,至案发仍有人民币723764.89元未归还。2、被告人印某于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谎称交通银行代理销售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信托产品,并伪造相关信托合同,冒用交行大桥支行的名义,先后5次与被害人谢某签订《陆家嘴信托·安澜1号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渤海信托·广厦控股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合同。被告人印某趁协助谢某办理网银转账之机,将谢某交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陆续转入本人银行账户。之后,印某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谢某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10286106元,至案发仍有人民币3713894元未归还。被告人印某将被害人谢某、阙某账户内资金1700余万元通过网银直接转入本人账户后,用于个人炒股票、邮币等。被告人印某因炒邮币出现巨额亏损,无力归还阙某、谢某到期的本息,遂于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7月24日期间关闭手机失去联系,后又于2017年7月24日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印某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之外,还主动交代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犯罪的事实。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印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7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印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被告人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印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印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数额特别巨大的被害人财产损失,故被告人印某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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