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首先,两者在法律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行政征收所引发的结果是将原本属于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予以收回并交由国家享有;
行政征用则仅仅使行政主体得以临时占有被征用方向其提供的财产,并不涉及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它们在是否支付对价方面也有所区分:通常情况下,行政征收是一种无偿且带有强制性的行为,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相比之下,行政征用应该向相对人支付适当比例的经济补偿。
再次,二者在行为性质上亦有显著区别:行政征收往往是为了满足特定的国家利益需求,而行政征用则更具应急性,当面临突发性的公共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以应对危机状况,此时便可能出现行政征用的现象。
最后,在具体内容上,行政征收主要涵盖税费征收以及财产征收两大类,例如个人所得税、排污费、港口建设费、公路养路费等等;而行政征用则主要针对财产使用权或者劳务进行。
二、行政征收是否可诉
土地征收案件可进行行政诉讼程序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案件:
(1)针对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以及警告等行政处罚行为所提出的异议;
(2)对于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产生的争议;
(3)对于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回复,或者对行政机关就该行政许可做出的其他决定持有异议的情况;
(4)对于对行政机关就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做出的决定持有异议的情况;
(5)对于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持有异议的情况;
(6)对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未予回复的情况;
(7)对于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情况;
(8)对于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情况。
三、行政征收指的是哪些,法律上的标准是哪些
简单来说,行政征收其实就是政府,依靠自己掌握的公权力,因为社会和公众的整体利益需要,依法迫使那些被管理者乖乖地交纳一定金额的金钱或者物质给政府,这类行为主要是通过税收和收费这些方式来实现。而且,如果是出于广大民众的利益考虑,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政府也是有权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有组织和个人的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的。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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