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有哪些规定2025,河北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房产纠纷 编辑:张煜

一、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有哪些规定2025,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有哪些规定

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规定包括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要求和工作保障等方面。工作目标是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达到80%,并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工作重点是确认承包地归属,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工作要求是分级负责,加强领导,建立督查制度。工作保障是各级党委、政府对工作给予支持,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

二、河北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有: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相关法律规定是:农村土地流转是在保留承包权的情况下将土地的经营权转给他人获得土地佣金的行为,土地流转应当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间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河北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一、河北土地流转补贴最新政策

深入推进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一)工作目标。到2016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80%;现代农业园区区域内的耕地全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普遍开展2015年度确权登记测绘成果专项检查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2017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二)工作重点。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坚持以确权到户为主,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把握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认真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权属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

(三)工作要求。坚持分级负责,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市年度任务目标,安排好年度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市、县相关部门要建立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四)工作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策、组织、队伍、技术、经费等方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给予支持,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减少应由本级承担的工作经费。县级财政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进行专账核算,工作完成后,上级补助资金如有节余,要继续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把握土地流转发展方向。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引导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园区等规模经营主体流转。重点扶持土地流转面积为100—300亩的规模经营主体,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倾向。指导玉田县做好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二)创新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积极开展土地托管、土地股份合作、订单农业,做到规范有序、形式多样、规模适度、主体做强。鼓励农民合作社、农机大户和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农村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规范托管服务合同、加强托管服务制度建设,挖掘培育一批典型。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重点培育一批土地托管服务组织。

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项目和农机补贴、农机深松、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农业项目资金向其重点倾斜。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股份合作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基础上,参与土地经营收益再分配,增加农民收益。全市选择10个以上的村(每个农业大县选择1-2个村),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探索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型,农村能人组建型,涉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引领创建型等多种模式,打造名优新特产品,带动农民增收。加强政策扶持、典型示范、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引导和支持订单农业发展。在粮改饲和种养结合模式试点地区,以订单生产为主要方式,完善订单签订和管理办法,提高履约率,着力解决订单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把发展订单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培育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壮大订单主体。

(三)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制。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指导等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严禁层层转包从中牟利。要健全信息收集发布机制,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及时收集流转供求信息,定期向乡级土地流转机构报送,乡级土地流转机构汇总后录入唐山土地流转管理信息系统。县、乡土地流转机构应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库,通过唐山市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电子屏、公告栏等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

要健全流转合同规范化管理机制,推行全市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编号,指导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和乡镇政府备案。对显失公平,可能产生风险、引发纠纷的,要及时提示,指导双方变更或完善合同内容。涉及委托流转的,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书示范文本。流转双方要求流转合同鉴证的,乡镇政府应提供鉴证服务。县级土地流转机构要加强合同录入工作,过去已形成的和今后新形成的50亩以上的流转合同要全部录入省级土地流转信息平台。要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妥善化解流转纠纷,稳定承包关系。

(四)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确定、形式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依法保护流入方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流入方进行再流转,应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土地流入方抵押土地经营权,应当经发包方、原承包方书面同意,抵押期间未经发包方、原承包方、承贷机构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培育一批流转行为规范、示范作用强的土地流转典型,为全市土地流转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五)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在流转农地上违规搞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非农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规定,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坚决制止和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农业生产建设中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三、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力度

(一)发展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扶持农户扩大规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按照发展一批、扶持一批、示范一批的原则,重点培育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健全完善家庭农场县级认定、市级农牧部门备案制度,建立家庭农场台账,作为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家庭农场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农牧、工商部门要对认定备案的家庭农场,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开展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县级农牧部门要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和档案,农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优先向示范家庭农场重点倾斜。

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推进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市、县两级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支持,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贷款贴息以及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有关部门在安排涉农项目时,要明确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承担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农业发展等涉农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对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要按规定及时移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技术进步,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技术推广、肥料农药科学施用、社会化服务等项目实施上给予重点倾斜。依据国家农业开发相关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落实设施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设施农用地应避开基本农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需按照建设用地管理的,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用地予以倾斜。根据实际,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四)强化金融服务。各级农牧、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常态化的协调沟通机制,推荐优质农业项目,落实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开发专门金融信贷产品,创新特色化、差异化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其合理信贷保险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投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创新保险产品,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四、河北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

1、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其土地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的,按每亩100元的标准补贴。2、流转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按每亩150元标准补偿。3、流转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按每亩200元标准给于一次性奖励。4、乡镇所辖区域当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对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5000元;鼓励村级组织发展规模经营。凡在一个行政村内、业主集中成片经营土地面积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村5000元;达到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村1万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拓展资料: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农村土地流转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流转一般指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法律跪地,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六、河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法律主观:1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如耕地未办理农转用手续,未经国家征收为国有,用耕地盖房是违法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有关机关举报此违法行为。

法律客观:一、基本案情2003年7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村民委员会将村集体土地10亩出租给张某。自2005年张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2月8日对张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测,张某所建厂房实际违法占地面积6811.8平方米(合10.22亩)。2008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对张某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张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对此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承认非法占地上所建厂房是其所建,但称其已于2007年底将厂房卖与他人,但未能提供证据。二、审理结果:裁定准予执行三、分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的被处罚人应该是谁?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是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张某,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按照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实施了违法占地的行为人就是国土部门处罚的相对人。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是实际占地的人,理由是违法占地人将土地及地上物出租或出卖他人,违法占地的建设者没有实际占用土地,其对国土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会置之不理,承租人或买受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如证据充足,应处罚实际违法占地人。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国土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急剧上升,此类案件认定的违法占地的事实是清楚的,但违法占地的相对人在现实中非常复杂,呈多样化,给法院审查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土地管理法》对于违法占地实施建设的人都具有哪些情况,应处罚什么情况下的相对人没有明确规定,从法律字面理解是要处罚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其也许出租或出卖土地及地上物,但其是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应予处罚。在审查过程中常常出现因为违法占地的建设者称已将地上物卖予他人,处罚其将地上物拆除恢复原状,其对处罚决定置之不理,而是买受人出面阻拦,如果法院认定买受人为处罚的相对人,间接的认可了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协议有效,司法权代替了行政权,有悖法律的宗旨。笔者认为承租人或买受人与违法占地的建设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他们认为有损失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果认定违法占地的建设者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现张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处罚张某是正确的。以上就是违法占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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