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代偿后是不是享有抵押权
在担保人提供了赔偿之后,将不再拥有对抵押物的资产权益。
若同时存在抵押物与担保物且均未能全额偿还债务时,法院会首先考虑拍卖抵押财产。
而在拍卖所得金额仍无法满足全部还债需求的情况下,将会寻求担保人协助偿还剩余款项。
最后,担保人甚至有可能被要求向抵押人进行反索赔,如此一来,担保人将失去对抵押品的所有权益。
二、配偶未签字的抵押合同是不是有效
若抵押合同在配偶未经签字情况下满足法定有效要件,即视为合法有效。
其中,法定有效要件包括五个方面:首先,抵押合同各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当事人双方签署的抵押合同应当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第三点,该份抵押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再者,该份抵押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的签订形式;最后,法律还规定了其他特定的有效要件。
三、债务人转让债务是不是要经过抵押人同意
根据具体情形决定。
若债务人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并自行设定了抵押权,那么在其转让债务的过程中便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
如果是由第三方作为抵押人,此时债务人为保障自身利益而进行债务转让时,除了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之外,同时也必须得到抵押人的书面许可。
否则,如未获得抵押人的明确同意即擅自转让债务,则抵押人将不对该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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