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
对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而言,他们有权依据自身的清偿利益,提出要求全体合伙人中的某一位或几位共同承担全额偿还责任的主张,同时亦可选择依照自我认定的比例向各个合伙人分别进行追讨。
然而,若合伙企业的所有资产未能满足偿还所有到期债务的需求时,普通合伙人须实施无限制的连带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并不能对债权人产生任何约束效应,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的多寡、合伙协议中存在特殊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了应承担的份额等为由,拒绝向债权人履行此项责任。
倘若合伙人在先行赔偿的过程中所支付的清偿金额超出了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则他/她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
二、口头合伙投资亏了可以起诉吗
在未签署合作协议的情况下遭受损失,能否提起法律诉讼取决于具体情况。
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参与者依然有权对纠纷事宜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然而,在这之中,起诉方必须提交充足的证据来确认确实存在合法的合伙关系。
在双方当事人都未签署书面合作协议并且也未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情况下,只要满足合伙关系的其他必要条件,同时还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口头形式的合作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就有可能会认可这种合伙关系的存在。
三、合伙企业清算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需申报其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给清算组。
必须准时提交申报,也就是从收到通知后30天内或公告发布后45天内向清算员申报债权。
在申报过程中务必如实说明债权细节并提供所需证据。
清算人员应详细记录并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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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合伙企业清算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合伙企业清算通知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