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侵权是否可以免责2025,商品侵权是否可以免责
侵权人对损害有过错时,可减轻责任。法律规定了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加害人无过错或履行法定义务也可成为免责事由。民法典规定了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自愿参加风险活动、自助行为等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受害人可在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责事由是法律对侵权行为的一种合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同时,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此外,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在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受害人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如果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侵权商品能否免责?
销售侵权商品在法定的情形下是可以免责的,其法定免责情形包括有: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该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可以提出提供者的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产品侵权的免责是由有哪些
具有以下情形的,生产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如果尚处于制造、装配、包装等阶段,尚未投入流通的,即使该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产品责任。如果产品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以外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产品的生产者虽不承担产品责任,但仍然要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是产品的生产者免予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将产品投入流通包括销售、出租、赠与产品或在产品上设定抵押、质押等形式。
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说明产品缺陷的产生完全与产品的生产者无关,根据民法自己责任的精神,生产者自然不应当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因此生产者应当免责。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是就整个社会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而论的,而不仅仅指生产者的技术水平,如果仅仅因为生产者技术落后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即使生产者发现不了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也不能免除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看完本文之后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了吧,在遇到产品侵权的时候就要弄清楚在法律上的免责是由,这样才能符合相应的规定,对于解决产品侵权纠纷案件有一定的帮助。
四、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五、销售侵犯著作权商品如何免责
销售侵犯著作权商品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责:1、真实来源不明确:销售者在购买商品时,无法明确商品的来源,且对商品可能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没有明显违法违规的认识;2、良心销售:销售者在购买商品时,以商业道德为准绳,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是合法的,并且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3、无法得知商品侵权: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无法得知所销售的商品存在侵权问题,且在得知存在侵权问题后及时停止销售并采取措施;4、合理使用: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所销售的商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销售侵犯著作权商品申请免责需要的资料如下:1、货源证明:商家需要提供侵权商品的货源证明,证明其购买的是正版商品,或者是经过著作权人授权的商品。2、销售记录:商家需要提供侵权商品的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信息,以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属于个别、零散销售的情况。3、消除侵权证据:商家需要提供消除侵权证据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消除了侵权商品的影响。4、合理利益证明:商家需要提供合理利益证明,证明其销售侵权商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非恶意侵权。综上所述,售者要想免责,必须证明自己符合免责条件。如果销售者无法证明自己符合免责条件,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商标侵权免责有哪些
销售者商标侵权免责有如下情形:1、商标专用权人存在过错的。例如,三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且无其他损失的;2、销售者无侵权故意的情形;3、销售者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形;4、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六十六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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