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主张合同不成立管辖如何确定
在确定房屋买卖主张合同不成立案件的管辖时,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一)约定优先。若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例如,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某具体法院管辖,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该约定有效。
(二)法定管辖。若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房屋买卖涉及不动产,所以一般情况下,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是为了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对房屋进行实地勘查等。
(三)特殊情况。如果该房屋买卖纠纷并非单纯基于不动产本身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而是涉及合同的成立、效力等问题,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不过在实践中,通常还是倾向于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怎么办,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并遵循相关法律标准:
(一)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若合同仍有履行的可能且继续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房屋买卖的相关义务,比如完成房屋过户等。
(二)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例如,若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可要求违约方进行修复、整改等。
(三)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等。例如因违约导致房价上涨,非违约方另行购房多支出的费用等。
(四)支付违约金。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应按照约定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总之,非违约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明确了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一定条件时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规定了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
(二)关于违约责任。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可解除合同。出卖人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违约情形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房屋面积误差的处理。根据误差比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如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据实结算房价款等。
(四)关于商品房担保贷款纠纷的处理。如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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