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普通合伙人有什么权利、义务,合伙企业成立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施小春

  在企业的经营中,合伙企业是其中常见且更加容易成功的经营模式。那么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普通合伙人有什么权利、义务?今日王海英律师为您解读合伙企业成立条件及合伙人权利、义务的有关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在合伙生意中,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合伙协议的作用是十分关键的。合伙协议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权利义务,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对于合伙人的出资问题,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王海英律师需要在这里明确表示,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的具体问题,评估办法也需要全体合伙人具体确定。

  4.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因为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王海英律师需要明确强调相关的条件必须有一定基础。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就会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经营控制权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王海英律师需要明确表示,合伙协议可以全部或指定,普通合伙人在指定的问题上可以选择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

  2、获得年度管理费

  普通合伙人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百分比的管理费,此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

  3、获得基金投资利润分成的权利

  协议通常约定,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在王海英律师看来有时甚至还要扣除基准收益,并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三、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出资义务

  在出资义务这个问题上,基金的资本总额一般会十分巨大。对于普通合伙人个人的财务状况来说,往往也不是小数目,王海英律师在这里就需要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会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对于这件事王海英律师看来,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为了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以上就是王海英律师关于“合伙企业成立条件及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解读,王海英律师最后需要在这里明确表示的是,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需要对相关行为设置若干约束条款,并要求普通合伙人遵守协议约定,这样才能让企业经营之路稳健而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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