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砍人”事件与烟台“叉车”事件的不同处理结果原因何在?
2018年6月22日15时许,西安沣东新城三桥街办辖区铁路道口发生一起公交车恶性伤人事件,现场10名群众受伤,伤员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目前,嫌疑人已被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无独有偶,6月25日7时20分许,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8路公交车终点站附近发生一起叉车撞人事件。据烟台警方通报,该事件目前造成1人死亡10余人受伤,多辆车受损。在多方制止未果的情况下,处警民警果断开枪将嫌疑人击毙。
两起事件惊人相似的是嫌疑人的疯狂行为,不同的是一个被警方控制,一个被当场击毙。吃瓜群众吐个瓜子,想问:“为什么西安的歹徒不当场击毙?”因为,我国《警察法》对警察使用武器、器械作了明确规定,只能在规定条件下才能使用,且使用武器人员事前备案、时候报备,程序非常严格。
首先,明确下什么是武器?什么是器械?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那么,人民警察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器?
根据我国《警察法》第十条之规定,在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结合两起恶性伤人事件,不难看出,均为嫌疑人报复社会的表现,虽然方式过于极端,但是手段不同,能被控制的难度也不同。西安嫌疑人持刀砍人,虽然行为恶劣,但是通过使用警械等可以达到控制嫌疑人的目的,因此,如果此时警方使用武器,则违反我国《警察法》的规定,要受到内部行政处分,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而对于烟台嫌疑人叉车伤人事件,行为疯狂之程度已超出一般警械控制的限度,且事件发生时,热心群众通过向嫌疑人扔石子、砖头等欲达到直至犯罪行为的目的,但是均无法有效控制,警方鸣枪示警后行为虽有收敛,但是如果警方实施抓捕,可能引起嫌疑人的强烈反弹,任何人员靠近仍有伤亡的巨大危险,在此情形下,警方及时通过使用武器击毙,防止犯罪行为继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断扩大是符合《警察法》的相关规定的。
表面上两起事件都造成10余人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不稳定因素增加,但是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性,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律师建议,遇到恶性伤人事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警,交由警方进行处理,不能围观起哄,更不能散布不实信息。
周思佳律师,女,汉族,山东大学法学学士,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借贷纠纷、刑事伤害案件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咨询热线:176·2900927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