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中国消费者报》独家获悉,律师黄文得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滴滴出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滴滴出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刚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认定对该民事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享有管辖范围,驳回“滴滴出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今年5月,黄文得律师在郑州绿地JW万豪酒店出发利用滴滴打车前往商都路,4.2公里里程被滴滴收取了16.39元。黄文得发现这16.39元包括起步价7元、里程费(4.2公里)3.63元、低速时长费(4分钟)2元、临时加价6元,共计18.63元。
问题出现在临时加价的6元上。黄文得认为,滴滴额外收取这6元,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关于出租汽车(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议价”的规定;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关于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提供的服务,对不接收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服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情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记者获悉,黄文得起诉“滴滴出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5日立案。
被告“滴滴出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滴滴公司与黄文得之间的纠纷应定性为合同纠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计价规则公开公示符合市场调节价的规定,在动态调价的情况下,调价金额和比例在APP端向乘客展示,乘客点击同意后才可以下单。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08豫01民初1605号)称,法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是因服务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最终,法院驳回“滴滴出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滴滴出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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