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收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我交定金找谁怎么写,定金收条怎么写能规避法律责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尹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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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收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原告李某与被告襄阳某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出售设备协议》合法有效,陈某某与原告李某签订《出售设备协议》并出具收据的行为系代表被告襄阳某电气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襄阳某电气有限公司承担。(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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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定金作为防止悔约的保障,其数额能否随意约定?定金对双方有何法律约束力?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独山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就上述问题依法作出合理判定。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原告胡某向被告张某支付3万元,用于购买石料,张某向胡某发货22车石料,价值18040元。同年7月,胡某再次向张某支付2万元,张某当月发货4车石料,价值3280元。后因县域矿山恢复治理,矿山停工,张某无法继续供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23年12月,在辖区派出所组织的调解中,双方出具了一张收条,收条中“定金收条 收到胡某购买石头材料定金20000元”内容系胡某所写,张某在该收条上签名捺印。因调解未果,胡某以其已经支付定金2万元,张某未依约发货为由,诉至黄梅法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胡某于2022年7月向被告张某交付的2万元,是否属于定金?2万元是否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是否存在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被告违约责任的情形?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定金罚则?围绕这些争议焦点,案件承办法官在查明案情后依法就该案作出判决,及时定分止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5万元,被告出具收条确认其收取定金2万元,被告未足额交付石料,存在违约,应当适用定金罚则,被告作为收取定金方需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

但因矿山恢复治理需要,矿山停工,属于被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的客观情况,可以部分免除被告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原被告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双方曾约定过总货款或石料数量,法院依据矿山石料买卖的交易习惯,认定原被告并未就买卖石料总货款进行约定,无法确认合同总价款20%的数额。

综合考虑被告违约及存在不可抗力对被告全面履行交付石料义务的影响,法院在依法适用定金罚则的基础上,酌情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30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定金,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定金数额的上限规制,是法律平衡交易效率与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定金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双重担保性,定金同时担保合同双方的债权,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二是双向惩罚性,定金的惩罚性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或收受定金的任何一方;三是定额性,定金数额存在上限,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若定金超过20%,则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应予以返还或抵作价款,但未超出部分仍然产生定金效力。

本案因买卖石料的特殊性,按照当地交易习惯无法确定总货款,仅有原被告均认可的定金2万元,法院根据被告未依约履行的客观因素,在被告未履行义务应当适用定金罚则的基础上,对定金依法予以适当调整。

作者:邓煊

转自:中国法院网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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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民法

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如果付定金一方没有履行债务,就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订金则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定金一旦支付,一般是不可退的,而订金是可以退的。

在司法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认定为预付款,最终被吸收进总价款中,并不适用定金罚则。特别提醒,消费者在向商家交付定金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索要定金收条,以此作为享受服务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法一样,但是意义却不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1.含义不同,定金实际上就是确定购买交付的一笔钱,也被叫做保证金,为了保证交易顺利进行需要提前交付一定金额,具有担保性质,定金不可退还。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交付订金表示消费者有购买意向,并未确定要购买,不具有担保性质,也不能保证交易是否还会进行,订金可以退还。

2.法律意义不同,交付定金是作为双方交易的保证,买方需要履行约定,然后将定金作为价款支付,或者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收回。交付订金其实并没有实质的法律意义,只能作为是一种预付款的形式。

3.交付金额不同,我国对于定金交付金额有严格规定,并非对方提出要交多少就是多少,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物总价的20%。订金则需要买卖双方来协商约定,具体交多少没有明确规定,可多交一点,也可少交一点。

定金和订金的用法:

1.商场购物,现在商家都会不定期组织促销活动,比如购买家具,通常是看好样式后,确定购买,支付定金,然后厂家发货。若是买方中途放弃购买,定金不会退还;若是卖方在中途涨价,运输的货物并非自己购买的,属于卖方违约。

2.双十一等购物节预付款,实际上就是一种支付订金的行为,虽然在预付款条款中有一项关于同意预付款不予退还的说明,但是收到货后直接退款就可以完成预付款退回了。

以上就是定金和订金的主要区别以及用法,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支付定金和订金的情况,在付款时也一定要看清自己付款的是定金还是订金。

来源: 陕西检察

定金收条怎么写不受法律保护

签订合同时,定金作为防止悔约的保障,其数额能否随意约定?定金对双方有何法律约束力?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独山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就上述问题依法作出合理判定。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原告胡某向被告张某支付3万元,用于购买石料,张某向胡某发货22车石料,价值18040元。同年7月,胡某再次向张某支付2万元,张某当月发货4车石料,价值3280元。后因县域矿山恢复治理,矿山停工,张某无法继续供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23年12月,在辖区派出所组织的调解中,双方出具了一张收条,收条中“定金收条 收到胡某购买石头材料定金20000元”内容系胡某所写,张某在该收条上签名捺印。因调解未果,胡某以其已经支付定金2万元,张某未依约发货为由,诉至黄梅法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胡某于2022年7月向被告张某交付的2万元,是否属于定金?2万元是否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是否存在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被告违约责任的情形?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定金罚则?围绕这些争议焦点,案件承办法官在查明案情后依法就该案作出判决,及时定分止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5万元,被告出具收条确认其收取定金2万元,被告未足额交付石料,存在违约,应当适用定金罚则,被告作为收取定金方需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
但因矿山恢复治理需要,矿山停工,属于被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的客观情况,可以部分免除被告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原被告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双方曾约定过总货款或石料数量,法院依据矿山石料买卖的交易习惯,认定原被告并未就买卖石料总货款进行约定,无法确认合同总价款20%的数额。
综合考虑被告违约及存在不可抗力对被告全面履行交付石料义务的影响,法院在依法适用定金罚则的基础上,酌情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30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定金,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定金数额的上限规制,是法律平衡交易效率与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定金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双重担保性,定金同时担保合同双方的债权,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二是双向惩罚性,定金的惩罚性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或收受定金的任何一方;三是定额性,定金数额存在上限,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若定金超过20%,则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应予以返还或抵作价款,但未超出部分仍然产生定金效力。
本案因买卖石料的特殊性,按照当地交易习惯无法确定总货款,仅有原被告均认可的定金2万元,法院根据被告未依约履行的客观因素,在被告未履行义务应当适用定金罚则的基础上,对定金依法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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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煊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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