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追诉期是什么意思,法律追诉期是多久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凤岚子

法律追诉期是什么意思,法律追诉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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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追诉期最长多久

一、案例

1986年9月至1991年4月,韩国京畿道华城郡台安邑半径2公里内接连发生10起专门针对女性下手的连环杀人案,而截至2006年4月2日,华城连环杀人案的嫌犯仍未被抓获。由于当时韩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杀人罪”的公诉实效为15年,因此这起轰动韩国上下的“华城连环杀人案”,便永久成为悬而未决的刑事案件,而凶手究竟是谁,也一直是个谜。

当时韩国警方总结出“华城连环杀人案”的几大作案特点:被害者均为女性,且大多被先奸后杀;被害者年龄从十几岁至70多岁,跨幅度很大;大部分被害者均被勒死;凶手作案手法残忍;警方对案发现场或在被害者体内发现精液、发丝、烟头、桃子碎块等异物。

由于事件具有社会轰动性和话题性,“华城连环杀人案”曾被多次改编为影视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由韩国名导奉俊昊执导的电影《杀人回忆》。

而在9月18日,韩国警方和国立科学调查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当时连环杀人案现场提取到的DNA进行分析后,与在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DNA数据库进行对比,没想到还真找到了DNA一致的人。此人名叫李某才,1994年就被判无期徒刑,自1995年10月23日起至今在釜山监狱服刑。不过他坐牢与“华城连环杀人案”无关,而是因为清州强奸杀害妻妹事件。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华城连环杀人案”已经在2006年过了追诉期,这意味着警方即使最终确认李某才就是那个恶魔,却依旧无法将他绳之以法。目前,大量民众发起请愿,要求“华城连环杀人案公诉时效无效”。请愿中写道:“到现在为止,受害者们还在流着泪,(如果是这样的话),警察为抓住嫌犯而付出的努力都白费了!”

不论最后李某才能否能够被处以刑罚,距离我们仍有较远的距离。我想的是以韩国该案例谈谈我国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上诉讼时效的规定

1、追诉时效的概念: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2、刑法的对追诉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三、追诉时效的例外

追诉时效的例外,是指犯罪人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任何时候刑法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追诉时效的例外有两种情形: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两种追诉时效例外的情形意义在于:

①不使有罪的人逃脱刑罚的处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现行的刑事案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在国家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应主动投案、交待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争取宽大处理,如果在这时犯罪分子为逃避刑罚的打击而逃跑、藏匿,是公然的对抗和挑衅,应从严惩处,所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②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犯罪人侵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只要在规定的追诉期以内提出控告,该犯罪人也不受刑法追诉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可以在追诉时效期内的任何适当的时候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追诉时效的起算

追诉时效的起算,是指追诉时效从哪天开始计算。追诉时效的计算,应依刑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追诉时效的计算违反刑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追诉时效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即成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2、行为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3、危险犯,从实施危险并造成险害后果之日起计算;

4、结果犯,从犯罪结果之日起计算;

5、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计算;

6、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7、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起算中断,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五、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律追诉期过了还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28年前,谢某因邻里纠纷,用锄头打砸两名同村人,致一死一伤。随后,谢某冒用他人身份开始28年的逃亡生涯。2020年,谢某被抓获归案。近日,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故意杀人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处谢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谢某刑满释放回家。回家后不久,谢某与邻居刘某因换菜地发生争吵。1992年5月7日,谢某带着锄头、簸箕去干农活,途中看见刘某在菜地旁的小水塘边洗衣服,二人因换地问题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大骂谢某是劳改犯,愤怒的谢某用锄头砸向刘某头部,致其倒在小水塘里。其间,刘某公公王某听到二人的争吵声,赶到现场并阻止谢某离开,谢某又用锄头击打王某头部,致其倒地后死亡。作案后,谢某逃离现场。后刘某被村民发现救上岸,并被送往医院治疗。

案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出警,对被害人王某尸体及被害人刘某伤势进行了法医检验,询问了证人及被害人刘某,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谢某。2002年全国在逃人员信息资源库建立,公安机关遂将谢某列入该资源库进行全国追逃。

据悉,谢某先后逃亡至江西省上犹县、萍乡市、遂川县、万安县等地。在遂川县逃亡期间,谢某无意中捡到一名与其年龄相仿男子练某的户口本,一直东躲西藏的谢某便冒用练某的身份信息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身份证,并在遂川县生活多年。

2020年9月,遂川县公安局民警在第七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中,发现练某的户籍系统中办理的两张身份证件照片明显为不同人员,经进一步核查比对,发现谢某冒用练某身份信息的事实。谢某被抓获归案,随后该案提请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检察官审查发现,谢某系案发28年后才被抓获,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最长追诉时效。但因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已经对本案进行了立案,依照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没有过追诉时效,办案检察官遂对谢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因该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南康区检察院依法将该案报送赣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归案后,谢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经赣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据谢某的累犯、坦白等情节,依法对谢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普法小贴士

➤ 刑事犯罪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司法机关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从而导致刑事犯罪法律后果的消灭。

➤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置能够有效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节约司法资源、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

➤刑法第88条规定了两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作者:胡琅 高艳娟 黄昭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欠钱多久时间过法律追诉期

专家表示,现代刑法设置追诉时效制度,旨在稳定社会关系和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但是,若遇极其严重、危害极大的犯罪,必须追诉的,仍可以报请最高检核准,予以追究。

近日,据@平安南京发布的警情通报: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原南京医学院发生一起残忍杀害在校女学生林某的案件。2020年2月23日,专案组侦查取得重大破案线索,于当日凌晨抓获犯罪嫌疑人麻某某,一举破获此案。

历经28年,在南京警方的坚持不懈努力下,犯罪嫌疑人终被抓获。网友纷纷点赞: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也有人担忧,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正义可能无法到来。那么,为什么要设定“追诉时效”?过了“追诉时效”的罪犯,法律是否就真的束手无策?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刑法专家。

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法律如何处理

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据此,从犯罪之日或者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最长经过20年,该犯罪便可不再被追诉。

“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对罪犯是有利的,但这种有利是有条件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表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时效中断制度,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另一个是时效延长制度,即“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延长主要体现的是犯罪的一般预防理论。当司法机关已经启动追诉程序,从司法的威慑效果来说,就不应轻易终止。至于追诉时效的中断主要体现了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如果犯罪人在追诉期间内又犯罪的,证明其根本没有悔改,自然要继续追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对制度背后的法理进行了解释。

“具体到本案中,还涉及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阮齐林指出。

如果按照现行刑法(1997年刑法)规定,由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了,罪犯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追诉时效不适用。但有一点疑义是,法律对如何理解“逃避侦查、审判”并没有明确,实务中也没有相关判例可参考。比如本案中,司法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仍在正常地工作生活,司法机关也并未确定嫌疑人具体身份,那么此时对于“逃避侦查、审判”如何理解就是一个问题了。

如果按照旧法(1979年刑法)第76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本案中由于一直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则应适用追诉时效制度,那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本案犯罪行为早已过了20年的最长追诉期限。

阮齐林认为,依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1979年刑法。由此,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可以逍遥法外,从此不再被追诉了。阮齐林和罗翔都提到法律中的例外规则,即刑法第87条还规定,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为何要设置追诉时效制度

“追诉时效制度,是世界各国共通的一个法律制度。该项制度的设置主要基于以下几种考虑:第一,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第二是敦促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对犯罪人要及时追诉,及时行使诉权。第三,时间久远之后,证据有湮灭的问题,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当前发生的犯罪更值得司法机关重点打击。”阮齐林说。

“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既体现了民众朴素的报应情感,也体现功利的犯罪预防。从古希腊开始,对于刑罚就有两种看待的角度:一种认为,因为有了犯罪,所以才有刑罚;而另一种认为,为了没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前者立足既往,认为罪犯实施犯罪,就应当受到惩罚,这是报应主义思想;而后者关注将来,认为惩罚是为了预防犯罪,对社会有积极的作用,此乃功利主义思想。一般认为,公正和功利是刑罚理论的两大支柱。”罗翔表示。

“我国刑法第87条至第89条,对追诉时效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原则是综合考虑公正与功利。在公正的基础上,现代刑罚一般都设置了追诉时效。这主要是为了稳定社会关系和充分利用司法资源。”罗翔进一步补充道,“但是,对于最严重的犯罪,追诉时效可以通过最高检的核准追诉制度无限期地追诉下去。这个例外的规定,显然是报应主义的体现。可能会有人觉得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是野蛮的,但是报应主义是刑罚最基本的正当化依据,在公正的基础上,反而是文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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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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