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某,聋哑人,袁某,聋哑人,将20元面额的伪造人民币若干分成两部分分别装入花色、蓝色手提袋藏于一粉红色拉杆行李箱内,袁某携该行李箱和周某购票乘坐轮渡船前往某港。当日20时30分许,民警在轮渡船下船的周某、袁某抓获,当场从袁某的粉红色拉杆箱内查扣20元面额人民币3562张,总面额71240元,以及手提袋、衣物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3562张人民币系伪造人民币;查扣的粉红色拉杆箱内花色、蓝色手提袋袋绳表面、黑色皮衣衣领处均检出袁某、周某DNA分型;粉红色拉杆箱中日用品盒内梳子表面检出袁某DNA分型。
【张涛律师评析】
对于运输行为,刑法区别于出售、购买的行为,在主观上作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这一特定的限制。这是因为此种行为与出售、购买行为不同。后者只要实施其相应的犯罪行为,就不可能不知道所出售、购买的货币是假的。而运输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不知道运输的货币是伪造的。如在不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如承运人在托运人不提供所运货物的实情,自己又无法了解其真实情况而蒙蔽运输的,就是属于这一种情况。运输行为的目的,则不要求一定出于营利。这就是说,既可以出于营利,也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如为了帮朋友的忙等。但是为伪造或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而运输的,应以伪造货币罪或走私假币罪定罪科刑,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误收、误运伪造的货币的,则不应以该罪论处。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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