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律导语
人生的路漫漫长,谁也不敢保证自己一辈子不会犯错!犯了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应有代价;之后
理应从哪里跌倒再从哪里站起来!
但是有些朋友年轻时不懂事,触犯了刑法;判了刑,坐了牢;也受到了刑法的处罚;但是现在出狱了,
因为“前科”这个问题,一直被困扰,比如找工作就是一个非常麻烦的事情;
对于这种情况大家怎么看?难道就不能给犯了错,已经接受惩罚的人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么?
本文通过案例解析所谓的“前科报告制度”!
事件概述
张某应聘到本市某食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在录用登记表中,瞒报了自己刚满十八周岁
时,因盗窃自行车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分事实;
张某平时在工作单位工作努力,待人诚恳,一致受到同事的好评;
因工作需要,张某与同事到外地出差;在外地住宿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上门进行排查,并特别进行询问;
张某没想到已经时隔多年,自己还在“重点人口列管”名单当中,而且此事不胫而走,很快全公司都知道:
张某曾经被刑事处分过!
公司也很快找到张某,要求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即解雇他!张某本想灰溜溜的走开!但是此种情况并不是
第一次发生,已经被好几个用人单位这样对待了!
张某听从朋友建议,这次准备寻找法律途径尝试维权!
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后双方又因此事诉至
法院;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该食品公司有没有权利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
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法盾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
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
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知道: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工作相关的一些基本情况,比如知识技能、学历、职业
资格、工作经历,甚至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
我国刑法100条被称为:“前科报告制度”;其明确指出受过刑事处罚有前科的人,在进行入伍、就业时
应当向有关单位报告并说明,不得隐瞒!
裁判流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张某的申请不予受理;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人民法院:
张某曾被判处过刑罚,即张某存在前科;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其在就业时应当向单位说明这一情况,张某
未对此种情况向工作单位进行说明,且进行瞒报,假报;
张某的行为可定性为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进行了欺诈;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的手段
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或者部分无效合同;
现食品公司主张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自身情况,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侯律评析
最终张某再一次无奈的离开了工作单位;但严格的说,张某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而是违反了我国刑法
的“前科报告制度”;
如果没有刑法规定,单就劳动合同法来说,用人单位只能了解劳动者与工作有关的信息,而对劳动者本人
隐私无权过问!
在此,也提醒朋友们,其一,如果自身有前科情形,尽量携带当地公安机关所持介绍信(遵纪守法的介绍),
这样找工作或许能够有一些帮助!其二,上文提到“重点人口列管”制度,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撤管,
这样公安机关对刑满出狱的人员不会监管那么严格,不至于影响生活各个方面!
最后,也替有前科的朋友们,向其他朋友们说一声:并非坐过牢就一定是坏人,即使以前不好也并不代表以
后不好,相互宽容才能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