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公房承租人是什么意思啊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喻茹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公房承租人是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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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其他亲属

■本文作者:孙凌枫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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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也称公有住房,是我国历史发展以及特殊政策的产物。公房是国有企业给予本单位职工的一种典型福利。国企将本单位的住房分配给职工,并收取较低的租金,从而解决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业与职工之间类似于租赁关系。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公房租赁人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归于企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旧城区改造与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大范围开展,公房也随之产生许多法律问题。

一、公房承租人能否得到安置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由此得知,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只针对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包括承租人。但大部分公房类似于租赁关系,承租人难道也不能获得补偿吗?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约定,但是在各地的规范性文件中,对于公房的承租人都是给予补偿的。

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订。如果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不符合房改条件的,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如果选择货币补偿,需要给公房承租人房屋价值90%的补偿,剩下的10%则给予被征收人(所有权人)。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则由被征收人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而后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由此可见,武汉市当地不但直接赋予了公房承租人获得补偿的权力,而且对于补偿标准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极大程度上保护了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在其他地区,例如河北省、青岛市,南京市等地,也都明确规定了公房承租人能够获得征收补偿。

二、如何变更公房承租人?

由于承租人取得公房的使用权往往是在很多年以前,不可避免会出现承租人去世的情况。由于承租人不享有公房所有权,因此公房不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如果此时发生征收,必须通过变更承租人的方式,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继续承租,成为新的承租人。

需要注意的是,实现公房承租人变更必须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致同意。有些地方会要求家庭成员全部到场办理公证,这是公房承租人变更的前提。

然而在实践中,往往会由于各种家庭内部矛盾,或者对房屋征收补偿的分配不均,导致个别家庭成员不同意变更,此时就会陷入僵局。因此在进行公房承租人变更前,一定要解决好家庭纠纷。

三、对安置补偿不满意,公房承租人可以起诉吗?

虽然多地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房承租人可以获得安置补偿,但是承租人毕竟不享有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如果承租人对安置补偿不满意,房屋所有权人又不积极配合维权的情况下,作为公房承租人只能听之任之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公房承租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直接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损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在公房征收过程中,征收决定解除了房屋租赁关系,直接影响了公房承租人原本享有的社会福利。因此,可以确定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以上就是公房征收中,公房承租人最常关注的问题,在明律师最后提示大家,房屋征收是一项专业的法律事务,如果遇到问题,请一定要咨询律师,防止自身利益遭受损害。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公房承租人变更最新规定

按照一些征收方的观点,公房承租人并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不具备补偿主体资格。对公房承租人损失的补偿,只能通过解除公房租赁合同后由房屋产权单位支付解决,而与县级政府无关。那么,这种认知是否正确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一帆律师在河北省承德市代理的一系列案件中,公房承租人租赁的房屋面临征收,征收方并不直接出面给予任何补偿,而是由产权单位起诉他们腾房,再由产权单位通知其领取所谓的补偿。

那么,这种完全规避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的做法合法吗?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又会对该案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强制腾房+拆除房屋,补偿已提存了?】

委托人林先生在河北省承德市xx县承租有公房一处并有自建房。2020年10月,涉案片区被纳入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

然而区政府却并未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其给予补偿,而是另辟蹊径意图通过解除公房承租合同并强制腾退房屋的路子来实现目的。

相关民事诉讼提出后,当地法院于2023年1月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腾退,此后由负责该项目的承接方对房屋进行了拆除。

那么属于委托人的征收补偿该怎么算呢?2023年2月,房屋的产权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委托人邮寄了《通知》,称涉案公房自建部分的评估价值为5万余元,委托人有权选择1套保障房(廉租房)或者货币补偿2万元。若未及时领取该局将对货币补偿款依法提存。但委托人表示其当时未收到该份通知。

2024年2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一帆律师指导下,向xx县政府邮寄《全面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在两个月内书面答复,尽快落实其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县政府收发室签收了这份申请,但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或者补偿决定。

鉴于此,委托人进一步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复议机关却采信了县政府已作出通知给予补偿的答辩意见,于2024年7月作出124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林先生的复议请求。

林先生继续在在明律师的指导下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涉案124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县政府对其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作出实质性处理。

显然,这起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时对公有房屋承租人该如何履行补偿职责,能不能走“解除合同+强制腾退+领取补偿”的路子呢?

【律师解析:公房承租人也是法定的补偿对象】

2025年1月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县政府坚称涉案公有房屋的产权单位县住建局已经向原告林先生作出了通知,依据既有的民事裁判保障其补偿利益。且林先生只是公房承租人,并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对其不存在法定的征收补偿职责。

王威律师小组的王一帆律师对此早有准备,他指出根据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公有住房的原承租户有权获得保障性住房,公房院内自建的房屋由产权单位登记确认后,征收方按评估价格给予住户货币补偿。

由此可知,林先生一家作为公房承租人且有自建房屋,属于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获得征收补偿。

基于此,县政府应当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保障林先生一家的补偿权益。本案中仅由县住建局以房屋产权单位的身份作出通知,不能视为县政府已履行了法定的补偿职责。

而在林先生书面申请补偿的情形下,县政府显然应当对其作出书面答复和实质性处理,而不是以县住建局的通知作为其无需答复、处理的依据。

案件结果

2025年1月21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冀08行初58号《行政判决书》,全面采信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作出的124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就林先生的征收补偿履职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王威律师小组的王一帆律师通过该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公有房屋承租人虽未在590号令中明确为被征收人,但在实务中却是不折不扣地房屋权利人,其应当享有与被征收人十分接近的补偿权益,并对其中的重要程序节点有权实施救济。

本案中当地政府“解除合同+强制腾退+领取补偿”的做法既是对征拆法规的误读和曲解,也是对公房承租人合法补偿权益的无视和侵害,应当得到及时且坚决的纠正。(王小明/文)

公房承租人死亡一定要变更吗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在征收拆迁、腾退等项目中,长年居住生活在公有住房里的人最关心的莫过于自己能否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而这一问题的关键,首先在于你的公房承租人主体资格是否足够确定。主体资格没毛病,补偿安置自然是应有之义,反之则可能成为无源之水。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北京市较新的两个关于公房承租的规定为大家做一番浅析。

【租赁公房不得擅自转租、转借,违者房屋或被收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中规定,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承租人对租住的公房及设备负有保护责任,不得擅自拆改,同时应配合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房屋加固、修缮和改造。


违规转租、转借是指承租人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不在承租的直管公房内居住,擅自安排其他人员居住的行为。


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承租人身份智能识别系统和日常巡查、举报核实等渠道,发现存在违规转租、转借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规劝、纠正;


对拒不改正或规劝整改两次后仍违规转租、转借的,可依照合同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同时,《意见》中还规定,经营管理单位、承租人任意一方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规定都凸显了新规“加强管理”的政策导向。公房承租人存在上述一系列涉嫌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一经查实都可能导致被诉至法院,直至房屋被强制收回的结果。


相较于过往若干年公房租赁管理相对宽松的政策尺度,2017年以后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


【自建房配租公租房,前提是要配合将房屋拆除】


《意见》中还指出,对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自愿拆除自建房并将户口迁出的,可由区政府直接配租公租房。


短短一句话中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在自建房内居民居住困难问题设置了若干前置条件:


1.必须是长期实际居住在自建房内的居民;


2.必须是本市户籍居民;


3.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


4.自愿拆除自建房;


5.自愿将户口从“核心区”(即东、西城区)迁出。


换句话说,《意见》事实上明确了一点——在与直管公房相关的解危排险、文保腾退和核心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腾退等改造项目中,无证的自建房是不能直接获得任何补偿安置利益的。上述“配租公租房”的照顾已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结果,且当事人必须符合前述严格的条件。


【原承租人死亡,公房承租人怎样变更?】


公房承租人变更是许多征拆案件中都会涉及的问题,它将直接影响到实际居住使用者能否获得补偿利益。2017年6月北京市住建委在《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此作出了明确:


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将这一规定中的条件展开如下:


1.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者死亡;


2.拟变更的承租人须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内;


3.拟变更的承租人须已在此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4.拟变更的承租人须无其他住房;


5.拟变更的承租人愿意继续履行公房承租合同;


6.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对此无异议。


不符合上述变更承租人条件,在征拆、腾退时未依法获取公房承租人身份的被拆迁人,将无法享受公房承租人所应享有的拆迁补偿待遇。补偿、腾退协议将由房屋产权人与拆迁方签订,这部分实际居住者的补偿安置需求将可能难以实现。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承租公房居民的是,公房承租法律关系作为“历史遗留现象”将在未来的时间内分批分期进行调整和解决,解除租赁合同、腾退搬迁、恢复性修缮等将会集中出现。而严格遵守公房承租管理规范,确保自己的公房承租主体资格稳定,是各位首先要不打折扣予以落实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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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子女可以继续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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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

共同居住的配偶户籍在外地

房屋内没有其他本市户籍人口

公房管理单位将房屋收回,是否合法?

原承租人家属的居住权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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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多年前

公司分配给常先生一套公房

作为公房承租人

常先生与妻儿共同居住在这套公房内

常先生去世后

由于其妻儿的户籍均在外地

房屋中没有其他本市户籍人口

于是公司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变更房屋承租人,将房屋收回

母子二人认为

原承租人的家属尚居住在房屋内

不应变更承租人

遂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

撤销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本案焦点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同住配偶户籍不在本市能继续承租吗?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常先生是公房原承租人,常先生去世后,其妻虽在本市无常住户籍,但是在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多年,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公司擅自变更承租人,侵犯了常先生妻子对房屋的合法权利,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

法官说

01

在本市无常住户籍,但因婚姻关系在公房中居住满一年的承租人配偶,在承租人过世后仍可继续承租

一般情况下,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承租,但是,考虑到公房的特殊属性,规定了承租人的配偶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即使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仍可以继续承租。这样的规定不仅彰显了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原则,也体现了公房配给制度设立之初的宗旨。

02

公有住房管理人在变更承租人时,应保障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

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公房管理公司在原承租人去世后,重新指定承租人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对户口在册人员进行审查的同时,也应当对户口虽不在册但长期居住在内的人员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从中指定新的承租人。脱离实际、简单地将房屋收回的做法,往往会损害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

03 依法保障居住权利是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

住有所居,是最基本的民生之一。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权利,是维护民生最直接的体现,作为司法机关,更加应当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民生权益,让人民群众安居、宜居、优居,使人们的安全感、幸福感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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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人物摄影:沈建峰

视频:沈建峰、李雅澜

责任编辑| 陈凤、奚晓诗、邱悦、陈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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