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尤然伊

  李某于2007年5月9日受聘于某房地产公司处担任办公司主任,一直工作至2016年1月31日,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辞退李某,因此,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仲裁委为支持其请求,李某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诉讼时效从入职第2个月起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诉讼时效从离职之日起算。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二倍的工资”应当理解为劳动报酬。首先,从条文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工资”即为劳动报酬;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其目的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更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李某向该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6年1月31日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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