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关于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玲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围绕所建立的劳动关系难免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纠纷,有些通过双方沟通就可以内部解决,有一些就可能需要运用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才可以实现维护权益的目的。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劳动争议有效的法律手段,但具体运用上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需要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一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更高效、便捷的手段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实务中,要想做到根本维权,一定要详尽掌握两种方式的衔接。

  一、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案件

  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纠纷都属于仲裁所管辖的劳动争议,而是看纠纷的性质,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的争议具体有以下几种: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不服劳动仲裁的案件如何救济

  劳动仲裁的结果并不是每次都能让纠纷双方均满意,当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时,就要开始考虑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继续进行救济。

  纠纷的一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两种一裁终局的情形,第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第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当劳动者因以上两种情形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时,受理机关所做出的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效力,意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我们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

  (一)劳动者对上述两种情况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两种情况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时,再仲裁时效内收集有力证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实际用工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若仲裁裁定未能很好的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进而向法院寻求救济,实现诉讼对仲裁的弥补功能,综合运用两种手段实现维权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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