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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睿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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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医疗保险系统

暂停服务的通告

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1日,因医保政策调整需要,宁波市医保结算系统将暂停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实时交易结算服务。现就医保系统暂停服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医保实时交易系统暂停服务时间:2021年6月30日20:00至2021年7月1日6:00,在此期间宁波市医保实时交易结算系统将暂停对所有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涉及范围包括宁波大市区域内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单位内部医务室,届时上述范围内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及各类医疗统筹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将暂停,同时我市参保人员在宁波大市外异地就医交易结算也将暂停(宁波市外参保人员在宁波异地就医结算不受影响,其它城市如有停机通知的除外)。如非急诊必须,请参保人员尽量避开在此时间段就医。

二、医保系统停止服务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医疗费处理办法:宁波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不包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可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应急记账(选择应急记账的不再报销医疗费),也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先由个人现金支付,日后到就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费不实行应急记账,由个人现金支付,日后到就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三、医保系统停止服务期间,定点零售药店暂停提供医疗保险购药服务,发生的购药费用不实行应急记账,也不能申请零星报销。

请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相互转告。因医保政策调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宁波市区医保咨询电话:

12333(工作日8:30-11:30,13:30-17:00),83865537(非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6月23日

关于暂停办理

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因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年度结息工作需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于2021年6月30日10:00至2021年7月1日8:00期间,暂停办理各类住房公积金业务(包括网上业务)。由此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4日

来源:宁波市人社局、宁波市住建局

来源: 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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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新政策定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新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不足25万元的,保底额度按25万元/户计算。


注:现行保底额度是15万元。


、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情形,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受委托银行应采取电话、短信、信函、上门等方式催讨。借款人连续2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且催收后不予配合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发律师函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购买商品房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首付款支付凭证),提取金额为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以已支付的购房款为限。


职工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不能再以购买此套住房部分产权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这里特别说明下,现行政策,如是购买商品房期房提取公积金的,是要提供首付30%以上的凭证的,新政策实施后,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首付比例不作明确要求,以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比例及金额为准。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调整为按月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该笔住房贷款上次提取月至本次提取月之前的还款本息额。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可免予提供退休证明。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含补贴账户)余额少于1万元(含),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销户提取时无需提供经公证的遗嘱或继承公证书:


(一)提供已故职工仍有效的社保卡,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入社保卡(社保卡所属银行应为属地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二)已故职工的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提供关系证明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入申请人银行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业务无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职工符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无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也就是职工办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五年、外市户籍离职三项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所需申报材料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可免于提交。



另外,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


1.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港澳台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属于上述灵活就业人员范畴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缴存。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5%-12%,计算结果元以下四舍五入)×2。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个人申报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变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4.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委托银行划扣或自行送缴等方式,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5.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3个月,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动停缴。


6.灵活就业人员到单位就业,或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应办理个人账户的变更手续。


7.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单位缴存职工,可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封存六个月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8.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计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


9.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10.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11.可贷额度计算公式:可贷额度=灵活就业人员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倍数,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缴存月份可以合并计算。


12.灵活就业人员的还贷能力测算,按照月还款额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六个月的月平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测算。其中,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为单位缴存职工的,还款能力测算按其各自规定分别计算再予以合并。


13.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如连续2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且催收后不予配合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逾期借款人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将按规定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来源 宁波晚报 记者 周科娜

宁波公积金电话咨询电话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19日消息(记者门庭婷)近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保底按每户25万元计算

《通知》提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不足25万元的,保底额度按25万元/户计算。

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情形,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受委托银行应采取电话、短信、信函、上门等方式催讨。借款人连续2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且催收后不予配合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发律师函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购房提取公积金首付比例不作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首付比例不作明确要求,以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比例及金额为准。

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能再以同一套住房部分产权买卖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还贷提取次数由每年一次放宽至可按月提取。

退休、死亡、失业、离职如何提取公积金

《通知》明确,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可免予提供退休证明。

办理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账户余额少于1万元(含)的,以下两种情况,无需提供经公证的遗嘱或继承公证书:一是提供已故职工仍有效的社保卡,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入社保卡(社保卡所属银行应为属地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二是已故职工的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提供关系证明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入申请人银行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业务无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办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五年、外市户籍离职三项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时,所需申报材料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可免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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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保障信息安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9年3月11日起,全面启用优化完善后的我市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新设查询入口

1、浙江政务服务网

途径:打开浙江政务服务(http://nb.zjzwfw.gov.cn/),点击个人办事-房屋-购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或公积金查询)。



2、浙里办APP

途径:打开浙里办APP,点击首页-服务-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或公积金查询),或订阅-添加住房公积金(或公积金查询)。




3、支付宝

途径:打开支付宝,点击首页-城市服务-城市选择宁波-办事大厅-公积金-公积金提取(或公积金查询)。




4、中心网厅或市住建局网站

途径:打开中心网厅(http://gjjwt.nbjs.gov.cn:7001/gjj-wsyyt/yyt.html)或市住建局网站(http://zjw.ningbo.gov.cn/),点击-公众查询-个人网上业务。缴存职工可选择“个人网上业务”或“个人网上业务政务服务网入口”。


02停止使用查询入口

1、“宁波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的“账户查询”功能。

2、中心网厅(http://gjjwt.nbjs.gov.cn:7001/gjj-wsyyt/yyt.html)的“个人查询”功能。


03用户认证方式

1、线上认证:适用于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中心网厅“个人网上业务政务服务网入口”。缴存职工需注册个人账户并通过手机验证及高级实名认证。

2、线下认证:适用于中心网厅“个人网上业务”。缴存职工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手机,以及工、农、中、建、交、浦发、中信、邮储、宁波银行等九家银行的任一借记卡,到市区住房公积金各业务网点签订《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并绑定手机号。

若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操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热线0574-12329,人工服务时间为工作日8:30-17:00。


除了以上查询方式,您还可以通过“宁波发布”微信平台直接进行查询。

步骤一:关注“宁波发布”(nbfb0574)微信公众号,或直接扫码关注。


步骤二:在菜单栏找到“甬事通”




步骤三:找到“公积金”查询入口




步骤四:按要求填入自己对应的个人信息,就可以快速查询啦!


来源:宁波市住建局、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桂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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