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析产诉讼实务分析,代位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舒俊

  代位析产诉讼实务分析

  一、代位析产诉讼的概念理清

  (一)代位析产诉讼的一般定义

  代位析产诉讼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正是这种代位性质,提起诉讼的原告不能享有大于其所代位之人的权利,代为析产诉讼的结果也不能优于原共有人自身提起析产诉讼的结果。

  (二)代位析产诉讼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作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之诉不同于债权人代位请求之诉,前者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后者是根据合同法规定,适用于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提起条件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不同于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应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1)债权人享有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务人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包括法院做出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文书,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等文书,或者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位析产诉讼发生在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经法院受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确穷尽调查手段,发现债务人除与他人共有财产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不足完全清偿债务。

  (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均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财产共有人之间对共有财产未达成分割协议,即对分割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发生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可以分割的不动产或动产,分割不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实物进行分割;对于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当共有人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债权人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此外,除上述规定的条件外,在某些案件中,还需满足共有财产份额不明确的前提条件。在王永娟与冯加林、陈国芹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前述条件之外,还应当满足共有财产份额不明确的条件,债权人才有权提起诉讼。

  二、管辖法院

  有关代位析产诉讼的管辖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应由执行法院或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基本原则

  代位析产诉讼应当与审判、执行案件统一管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办理执行实施…等执行案件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案件,由立案机构进行立案审查,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该规定明确规定代位析产诉讼应当与审判、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但未明确诉讼是否应由执行法院管辖。但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四)专属管辖原则”中对涉及代位析产纠纷的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以及与执行相关的代位析产之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2. 共有财产为不动产的处理

  如果共有财产是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约定,针对不动产的代位析产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在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与姚某某、张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基于生效法律判决向执行法院青浦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青浦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析产的不动产所在地在本市浦东法院,故本案没有管辖权。

  但即便是对不动产析产诉讼中,有法院认为并不当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约定。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与王某1、王某2析产纠纷管辖裁定一案中,原告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但法院认为原告系基于执行标的提起的与执行行为相关的诉讼,该类诉讼系代位析产之诉,应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原执行法院管辖。本院非执行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案由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openlaw等网站,案由主要是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纠纷或民事其他、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其他所有权纠纷等。

  1. 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的基础是共有人的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案由应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纠纷

  在岳海成与郭现峰、董坤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确认被执行人在家庭共有财产房屋所属份额,法院认为本案系强制执行中的代位析产之诉,代位析产中的代位,是指申请人代替被执行人提出析产,也就是说被执行人的析产请求权,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是申请人的代位析产请求权的基础。

  在钟绵彬与吴方玲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对房产进行析产,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房产产权份额,法院将案由定为申请者还行人(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法院认为代位析产中的代位,是指申请执行人代替被执行人提出析产,也就是说被执行人的析产请求权,即共有人的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是申请执行人的代位析产请求权的基础。本案立案案由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案由应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纠纷,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需要指出的是,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在民事案由中并没有专门的这一案由,有些法院会定为民事其他。

  2. 争议实质是对共有物分割,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

  在卢焕琴、容伟超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原告申请对各共有人对房产占有份额。法院认为,债权人确认各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占有的份额是共有物分割的内容,故本案属共有物分割纠纷。

  在卢锦兴、邓霞与冯成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中,债权人申请对各共有人共有的房产进行析产,并确认各共有人份额,由被执行人补偿房屋份额款给另一共有人,另一共有人所占份额归被执行人所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请求分割债务人与他人共有财产而提起析产诉讼,争议的实质是对共有物的分割,故本案应定性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原审定性为代位权纠纷欠妥,应予纠正。

  四、共同共有财产权属确定与分割原则

  根据最高院《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份额,有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并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生活等实际需要情况。债权人对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也应遵照上述规定。

  1. 产权登记证书的公示效力

  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作为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具有公示效力。在有些案件中认为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在确定不动产产权所有人及其份额时,不仅应当依据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如有其他证据证明共有人对不动产份额达成协议或有其他安排,法院也会做出相应的判决。但在江钊铭、杨建国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尽管被执行人有分家协议,但不能否定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据此对共有房产分割。

  2. 共同共有财产产权分割原则

  如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人民法院对共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如共有人就分割共有财产,未达成协议的,一般应以各共有人占有相同的额分割为原则,除非存在可以多分或少分的法定情节。在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分割时,如被执行人财产的共有人对执行依据存有异议的,不影响对涉案财产份额确认的处理。

  如涉案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对涉案房屋分割,同样不影响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整体或分割后的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五、不动产的共有人一方去世情形下的代位析产诉讼

  不动产共有人一方去世,被执行人为继承人的,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遗赠协议或被执行人有法定丧失继承权情形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开始。在被执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例外情况时,应当均等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1. 继承财产是否属于代位析产对象

  继承财产并未排除在法律规定的可代为析产的共有财产之外,没有特殊不利于析产和执行情形的继承共有财产应属于代为析产对象。在华整与陈利明、陈丽英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案中,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可继承财产可以作为代为析产的对象。当然,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及其他特殊精神利益的可继承财产,因非单纯的财产性权利,故并不适合析产或强制执行。对此,司法实践中应当对可继承财产的性质有所区分。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房屋的其他共有人而言,债权人要求的是析产,故在共有财产分割时仍将按照继承、共有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共有人亦可主张归并,不存在不利影响。

  2. 债务人在继承中主动放弃权利,该行为是否为恶意阻止执行该继承财产

  在华整与陈利明、陈丽英等分家析产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应当从继承权发生的时点、被执行人对涉案房屋是否曾经行使过权利或享有过利益等情形综合判断。如该行为系为阻却执行作出的,应当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并对失信人员苛以严厉制裁;如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依法认定其法律效力,并在其对涉案房屋的现有权利份额范围内进行审理处置。

  六、刑事案件中代位析产诉讼

  1.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否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生效的刑事案件确定了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到期,被告人怠于履行到期债务,且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告人与其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无协议分割,没有提起析产诉讼,此时视为发生重大事由需要分割共有房屋,被害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在高晓宏、顾明等与毛良娣、陆荣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涉案房屋是刑事案件的随案件移交物,已由刑事判决确定待该判决生效后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而且该房屋系被告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在被告人与共有人之间细分,确定被告人的权利份额,以便于生效刑事判决的执行。

  2. 拟析产房屋被查封,债权人是否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涉案财产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在公安机关查封但并未实际分割或确认价值情况下,法院可对涉案财产进行财产确权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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