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是什么意思,产权人是谁房子就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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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和房产证上名字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分不清产权人和共有人两个不同的概念,经常傻傻的将它们混为一谈。可是事实上,产权人与共有人还是有区别的,下文中,小编将会对产权人和共有人的区别做出相关的介绍。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了产权共有人,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共有人同意签字;产权人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是结婚后购置,买卖时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是婚前财产,经过公证,可视为个人财产。
一、什么是产权人?
产权人指的是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是多人。房屋的共有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共有的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
二、什么是共有人?
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
三、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条件:
(1)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法继承人同时继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所继承的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 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四、《房屋共有权证》的颁发方式: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所有权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两个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个所有权同时归属两个主体享有的权属状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五、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因此,在处分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也应分为两种情况:
(1)处分按份共有关系的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按照两个所有者各自的份额,对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也按份额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双方均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任何一方不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房屋,且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获得权。
(2)处分共同共有关系的双方房屋产权时,由于两个所有者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的义务,在这种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均属无效。当这种关系终止时,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对房屋产权进行处理。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处理;无协议的,根据等分的原则进行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处理。
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你对产权人和共有人又有了新的理解。
产权人和共有人的区别
【来自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的报道】
光明日报记者 袁于飞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根本性转变,这是政府公务人员、专家学者、专业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利发明人等所有知识产权人共同努力的结果。
12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中外记者见面会,5位知识产权领域优秀代表围绕“改革开放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与中外记者见面交流。新华社记者 潘旭摄
12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中外记者见面会,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原司长尹新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杨梧、联想集团知识产权总监陈媛青、新中国第一件专利申请的发明人胡国华5位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亲历者、参与者和见证者,围绕“改革开放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进行了深入交流,讲述他们的故事。他们表示,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发展完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尹新天:中国的专利事业和改革开放同步
我从1980年开始从事专利工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了30年。中国的专利事业是从1978年开始起步的,从时间上讲,正好和我国的改革开放是同步的。
从1985年4月1日开始,我国正式受理专利申请。这一年三种专利的总申请量是14000件。现在,中国每年所受理的专利申请量已经达到百万件的级别,是原来的数百倍。可以说,40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已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这种成就也是我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一部分。
1984年3月通过的专利法,是中国知识产权事业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之后,专利法经过了三次修改,今年1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的草案。
在这次修改草案里面,有一些新变化,比如显著提高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数额和假冒专利的行政处罚数额,规定被控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要承担提供有关信息和有关证据的举证责任,对于发明人、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产生的收益,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合理地予以分享等等。相信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会越来越完善,鼓励全社会产生更多的发明创造。
吴汉东:我是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见证者和参加者
至今我和知识产权结缘已经快40年了。有一件事是我感到十分欣慰的,那就是我和同事在20世纪80年代编写了中国第一本知识产权的教科书。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我先后参加了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国家战略纲要的制定和论证等。一些国内外的媒体因此把我称为“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见证者和参加者”。
中国知识产权40年,我觉得总的来说,进步快、变化大。有两件事给我印象深刻:
第一,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从无到有,1982年的商标法,1984年的专利法,1990年的著作权法,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后又颁布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2001年,中国入世之前又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对法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在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的历史上,从选择保护到全面保护,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欧美发达国家都走过了漫长的过渡期和准备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鲍格胥博士有一句评价,“中国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两百年的历史进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这个成就是举世瞩目的”。
第二,中国的知识产权文化从无到有。40年前,中国的老百姓不知道什么是知识产权,我记得20世纪90年代,我们所接触的法律专业辞典没有知识产权这个词条。但是到今天,版权意识、品牌观念、专利思维……从政府工作人员、企业家到普通的老百姓都在认知知识产权、了解知识产权,形成了知识产权文化。
创新发展是时代大潮流,是国际大趋势,也是中国发展的大战略。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起什么作用呢?它是创新发展的制度基础和法制保障。当下和未来的中国,需要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需要更加有力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就需要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杨梧:中国专利代理人现在很多地方让外国同行很羡慕
我是中国最早一批的专利代理人之一,1977年上的大学,1982年毕业以后就进入到专利代理领域。1993年,我和几个合伙人一起创办了中国第一家民营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我见证了中国专利代理行业整个的成长过程,这也是中国专利行业走向专业化的过程。
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专利代理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成长,可以说专利代理行业也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改革开放40年,给中国经济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也给专利代理行业从小到大的发展带来了很多机遇。
专利代理行业跟国外交流非常多。早些年,我们跟别的国家同行交流的时候,都是我们在学习。现在有很多东西,他们很惊讶了。比如说我们现在建立了一套非常完整的专利代理人培训体系,所有专利代理人每年都参加职业培训。新的代理人怎么培训,高级专利代理人、资深专利代理人怎么培训,还有网上培训……我们以专利代理人为主编写了一套培训教程,这个系列教程有10多本书,国外同行看了都很吃惊。
还有,我们建立了行业内职业风险保险机制,尤其是我们专利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可以参与到包括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专利诉讼中,这也让很多国外的同行很羡慕。
陈媛青:知识产权在企业国际化竞争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001年,联想成立知识产权部门,我一毕业就进入到这个部门,并工作到现在。我在联想先后参与了IBM的笔记本电脑业务并购、摩托罗拉手机业务并购等跟知识产权相关的一系列并购,深切地感受到知识产权在企业国际化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印象最深刻的,是2012年联想率先推出了全球第一款能够360度翻转的笔记本电脑,这打破了传统笔记本电脑只能翻折180度的模式。产品一推出,在全球范围内我们就看到了国际的竞争对手有类似的产品在展会上展出。怎么能阻止国际的竞争对手模仿我们的产品?我们找出了一系列的专利,从核心专利到外围专利,用我们的专利跟竞争对手交涉。最终,我们的知识产权帮助联想这款产品在全球保持了两年的领先优势。
现在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实行严格的保护,而且对所有企业和所有创新主体同样给予保护,营造了开放的运营环境,这必将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来到中国创新创造,共同参与中国的发展。我相信中国也会有越来越多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从业者,他们会成为下一波推动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中坚力量。中国也必将从知识产权大国走向知识产权强国。
胡国华:申请第一件专利是为表明科技人员对中国实施专利法的拥护
我1966年从复旦大学物理系毕业,以后就在原航天部207所从事技术研究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工业增长、经济增长也在突飞猛进。作为一位技术工作者,我感兴趣的就是接受新任务。当从事新任务研究的时候,就可能产生新思想、新思维和新技术。
1985年4月1日,我国要实施专利法,我在3月29日因为查资料知道了这件事。为了表示科技人员对中国实施这样一个鼓励发明创造的政策拥护,我想我就来申请第一个专利。
经过3天的等待,4月1日,我在专利局第一个交上了我的专利申请书。这个专利的申请人是航天207所,发明人是我和我的同事。记得当时我写了一个牌子:“申请专利在此排队:第一名航天207所”,我把牌子挂在门窗上,这样不少想申请专利的人就在我后面排队了。
在这之后,我又申请了大概20多件专利,有十几件专利获得授权。今年,我还拿到了两件授权专利。
总的来说,这些年来,我们国家对科研人员的政策是越来越好,激发了我们的创新热情,相信中国将来一定能成为世界科技强国。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12日 04版)
产权人姓名
在自然资源管理进程中,一些地方存在资源资产所有权人不到位、权益落实难等问题,导致无序开发、保护不力。“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自然资源调查评价监测和确权登记。
“通过依法明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权利行使主体,健全产权体系和权能,完善产权法律体系,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可以更好发挥产权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激励约束作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李宏伟表示。
李宏伟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取得质的飞跃。在体制层面,新组建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职能。在制度建设层面,出台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节约集约利用、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等重大制度,基本搭建起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在管理层面,基于系统思维,将原来的对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管理拓展到对森林、草原、湿地、水资源、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管理,并首次将生态系统纳入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范畴;构建“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突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自然资源部门开始全面行使“两统一”职责(即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
“特别是严格质量管控、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的国土三调持续推进,将全面摸清各地自然资源真实本底情况,为建立系统完整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李宏伟表示。
针对部分自然资源分类、调查评价标准不统一,家底不清甚至交叉重叠等问题,2019年,自然资源部在系统梳理、整合原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上,出台《自然资源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及土地、矿产、海洋等八套专业统计调查制度。
李宏伟认为,未来,切实做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应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比如,在明确自然资源产权主体权责利方面,“设定与中央、地方各级政府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相应的收益、止损、补偿等权责,根据自然资源管理目的,平等保护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做好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制度”。同时,要尊重市场规律,促进市场竞争,完善交易市场和评估评价与竞价机制,建立完善自然资源定价机制及明确、稳定、受法律保护的产权利益分享规则。
加快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制度也是重要方面。她说:“要建立自然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全面动态掌握自然资源家底。在充分利用已有数据资料基础上,查漏补缺,将需要补充调查的数据资料及需求纳入全覆盖的调查中,如国土三调、年度变更调查,实现多调合一、一调多用。”
“还要完善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强产权登记信息应用。”李宏伟认为,要明确自然资源分类以及物理边界,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的整体性和依附性,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及派生的其他权利边界和主体。创新“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形式,升级改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及配套数据库管理、登记信息、信息分析、数据共享服务及社会化服务系统,为健全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搭建管理服务平台。
(光明日报记者杨舒)
《光明日报》( 2020年11月30日05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产权人证件号
生父离世,儿子小张以产权人名义要求80岁继母搬离生活近20年的房屋。
12月3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介绍,常阿婆与张老伯在2000年登记结婚,虽说俩人是半路夫妻,但平日里相互扶持,张老伯身体不太好,常阿婆一直照顾有加。
2018年3月,张老伯因病去世。常阿婆没想到,一年后,张老伯的儿子小张将她诉至青浦法院,要求其腾退和张老伯在其生前一直共同居住的房屋,此时常阿婆已80岁。
该房屋是张老伯在1994年出资8000多元购买的售后公房,登记在张老伯一人名下。2004年6月30日,张老伯和儿子小张就该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张老伯将房屋以26万多元出售给小张,同一天,张老伯也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在小张名下。
小张认为,房屋是其父亲和其亲生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系张老伯与常阿婆结婚前的婚前财产,后以买卖形式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该房屋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他还表示,张老伯和常阿婆结婚时,自己已成年,且未共同生活,自己与常阿婆没有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对常阿婆没有赡养义务。另外,常阿婆他处有房,且其有子女,其子女应当尽赡养义务,常阿婆无权占用自己的房屋,现自己要售房筹钱,所以诉请要求常阿婆腾退该房屋。
常阿婆则认为,自己与张老伯自结婚以后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其照顾了张老伯近二十年,不愿搬到其他地方居住。另外,小张所说的其他处房产是其儿子申请经适房时将自己名字列为了申请人,实际上是孙子的婚房,自己不便去居住。张老伯是为了给小张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才把房屋过户给小张的,但是小张并没有实际付款,只是用张老伯的房子做了抵押,并转到自己名下。
青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原系张老伯与常阿婆结婚前购买,确属于张老伯的婚前财产。常阿婆与张老伯结婚后,经张老伯同意入住系争房屋。张老伯与常阿婆作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故张老伯负有以自己名下房产提供常阿婆居住的义务。虽然张老伯处分自己对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无需经过常阿婆同意,但是小张无偿受让属于张老伯的份额,也应同时受让张老伯以系争房屋提供常阿婆居住的义务。且常阿婆与张老伯在系争房屋中共同居住了十八年,要求八旬老人在老伴去世后搬离二人共同生活的居所,对老人的打击可想而知。
法院表示,原告小张虽未与被告形成继母子的抚养关系,但仍然与被告形成姻亲关系,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经济拮据至不得不处分系争房屋的地步,故对原告小张要求被告常阿婆搬离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上海青浦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法律上,房子确实归属儿子小张所有,但从情理看,常阿婆年岁已高,确无其他房屋可居住。法理和情理并不对立,它们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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