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是否包括地下部分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问题,在未有特别条例或阐释的情况下,土地登记通常需要涵盖到地面以上以及以下立体空间的地界四至界定以及所有的地上、地下资源。换言之,我们有理由认为,土地使用权应囊括地表、地上及地下所有地块的使用权。
根据实际情况,有时必须对地表使用权、地下使用权与地上使用权进行具体区分并加以标记。
二、土地使用权人一定是房屋所有权人吗
土地使用权人不一定是房屋所有权人。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概念来讲,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而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实际情况中,存在多种二者不一致的情形。例如,在土地出让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在房屋建成销售前,开发商是土地使用权人,购房者并非土地使用权人;当房屋进行买卖交易时,可能出现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给新业主,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尚未完成的过渡阶段,此时二者主体不同;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土地上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
综上,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等同关系。
三、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该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可是个大事情!任何人或公司都不能随意侵犯他人合法获得的这个权力。
要是真有人对你的土地使用权动了手脚,那么你就得赶紧采取行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有土地使用权的你,完全有资格让那些侵权者停止他们的不当行为,把原本属于你的东西还给你,修复被破坏的地方,消除任何可能的障碍,并赔偿你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等等。
举个例子吧,如果侵权者的行为导致你的财产损失,那你就有权要求他或者请土地仲裁机构、甚至是法院来命令他用他的财产来补偿你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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