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民事欺诈行为和贷款诈骗犯罪的区别
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主观上都意图欺骗金融机构,客观上均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首先明确“非法占有”的内涵。我们认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因此,不能单纯以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实际获取了贷款或者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对行为人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的使用走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以准确界定是贷款欺诈行为还是贷款诈骗犯罪。
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是不能归还贷款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按照贷款诈骗犯罪定罪处罚: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战役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贷款诈骗罪必须满足三点:一、有欺诈行为;二、到期没有归还;三;贷款后实施了特定行为,比如携款逃跑,肆意挥霍,抽逃、转移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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