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时间属于刑期吗
留置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一)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这是因为管制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相对较轻,而留置是一种较为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按照规定一日的留置折抵二日的管制刑期。
(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留置与这两种刑罚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有相似性,所以按照一日对一日的方式进行折抵。
所以,留置时间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刑期的折抵部分。
二、职务违法立案多久后留置
一般情况下,监察机关对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一是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是可能逃跑、自杀的;三是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是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职务违法立案多久后进行留置。留置措施的采取更多地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案件调查进展、证据收集情况、被调查人的表现等多种因素。例如,如果在立案后短时间内发现被调查人有逃跑风险或者正在毁灭证据等紧急情况,可能很快就会采取留置措施;而如果案件情况相对平稳,证据收集需要一定时间,可能会在立案一段时间后才满足留置的条件进而实施留置。
三、指居和留置的区别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居)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适用对象
1. 指居:适用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 留置:适用于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二)执行主体
1. 指居: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执行。
2. 留置:由监察机关执行。
(三)期限规定
1. 指居: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 留置: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性质与目的
1. 指居: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 留置:既是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障监察活动顺利进行的措施,侧重于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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