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有哪些规定
留置权有以下规定:
(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要求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原因,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不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3. 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就可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等动产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效力
1.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留置权的实现
1.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案件卷宗是否退回
留置案件卷宗是否退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如果留置案件经调查后未发现被留置对象存在违法犯罪等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那么相关卷宗可能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档整理,不会以退回的方式处理。因为整个留置调查过程是一个依法依规的履职行为,卷宗是该过程的记录文件,需要妥善保存以备后续可能的查询等需求。
(二)若在留置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可能会涉及对整个留置案件的审查纠正。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对卷宗进行重新审查、调整等操作,从某种意义上可能涉及类似退回重新处理等相关举措,以纠正之前存在的问题,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
三、监利留置对象有哪些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监利(监利市相关区域内),留置对象主要是以下几类人员:
(一)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人员。例如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公职人员。
(二)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人员。公职人员如果滥用手中权力,进行违规操作,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成为留置对象。
(三)涉嫌利益输送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包括在工程招投标、项目审批等过程中,公职人员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
这些对象一般是依据监察法规定,由监察机关根据相关线索和调查情况,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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